當時夜晚9點多加上下雨,路面潮濕,就在我騎車時突然就撞上,倒了下來。
我人還摔到對向車道去,機車則在原車道上。我本人完全沒有看到對方,事後
才知道對方筆錄上面說穿越馬路。而對方是右肩骨頭斷裂受傷。
筆錄上
對方:南往北穿越馬路,無斑馬線,而事發地東西兩邊不到100公尺有斑馬線。
本人:是好好地騎在馬路車道中間(東往西),右邊為公有停車格
。時速約50~60公里,該路段限速50公里
後來,初步分析研判表寫
本人:
1.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
2.涉嫌超速行駛。(限速50公里/時,自稱時速約50-60公里/時)
對方:
行人不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穿越道路。(第78條第1項第03款)
後來和解失敗,金額談不攏。
今天在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開會
對方還是強調他自己人站在馬路上,等人接他,沒有穿越馬路,然後被我撞。
而我的說法從頭到尾都是一樣,沒有改變
倒是對方在第一次和解時就這麼說,說他不承認當時有穿越馬路!
現在,等開會結果通知........
就怕委員會採信對方的說法。
請各位四方好友幫幫本人如何解決這個難題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