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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告)發生事故務必報警!肇逃是"公訴"!!不管撞人或被撞!

上星期一個同學在沙鹿出車禍!

人沒事,不過車全毀(修車估出來要2.5W...白店估的)

對方是一台TOYOTA的轎車

因為當時晚上對方只下車查看隨即離去!

據我同學說法當初也以為倒車而已,沒想到是全毀!

幸好附近合作金庫前面賣鵝肉的老板娘很快的跑出來扶我同學且立刻報警,

現在人、車都找到了,對方也願意賠償!

不過因為對方當下離開所以警察依程序告發"肇事逃逸"!

是公訴罪!!無法撤銷!!

而且看樣子應該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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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也去找了些資料

肇事逃逸真的是公訴罪!而且不分肇事者或受害者!(反正你跑了,對方報警你就慘了!)

引用自:
車禍發生時,沒有過失的人也會觸犯肇事逃逸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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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案例事實

至今,小明仍然不敢相信,自己的所作所為會觸犯法律。

這是一個晴朗的日子,小明開車出門旅遊,一向悠閒的他,車開得慢慢的,心想,無事一身輕,甚是愉快。

當小明行經十字路口時候,看到號誌燈是綠燈,就順利通過,突然,一輛機車從右方闖紅燈直駛而出,小明煞車不及,「碰」的一聲就撞上機車騎士。

驚魂未定的小明,回想剛才所發生的情形,確定自己是遵守交通規則的,是機車騎士闖紅燈惹得禍,是他的不對,看他的傷勢好像不很嚴重,小明就自行離去,不料,路人記下小明的車牌,報警處理。

當接到警察的通知,告知小明涉犯肇事逃逸罪時,小明嚇了一跳,心想,這整件事情我都沒有錯,我也是受害者,為什麼會犯法呢?

解析

一般人會對刑法上肇事逃逸罪有所誤解,以為發生車禍時只要自己沒有過失,是對方的錯,就可以自行離去,無須將傷者送醫,事實上這樣的想法是錯誤的。

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構成肇事逃逸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這個條文中,並沒有規範行為人就這個車禍肇事要有故意過失,縱使是沒有過失的人,在車禍發生的當下也不能獨自離去,必須要替傷者尋求救援才行。

在司法的實務上也有相同的看法:「刑法第185-4條之肇事逃逸罪,乃為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是該罪之成立祉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不以行為人之肇事有無過失,被害人是否因之為無自救能力人為必要」,換句話說,只要行為人在發生車禍時有認知到肇事的事實,然後故意逃逸,就觸犯本條罪名。

我們可以這麼看,肇事逃逸罪主要制訂的目的,是在保護因車禍受傷的人能夠即時受到照顧,減少傷亡的機會,是處罰行為人在車禍發生時「見死不救」的行為,不是處罰行為人就車禍發生是否有過失,一般來說,因車禍肇事有人傷亡而逃逸,通常會同時涉犯肇事逃逸罪與過失傷害罪,如果沒有過失,只能免除過失傷害的罪名,肇事逃逸罪是公訴罪,不因為私下和解就能免除刑罰呢!

過失傷害罪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過失重傷罪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於過失致死罪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些罪責都比肇事逃逸罪要輕,因此您可千萬不能以為只要自己小心開車,遵守交通規則,在發生車禍的時候就能見死不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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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以上可見發生事情時不是沒啥事就好!

而且對方有受傷,要申請強制險或第三人強制險都須有警方報案紀錄!

不然對方要求多少通通要自己負責!(印象...有錯請指正!)

小弟之前也被撞過一次!結果肇事學長(長榮大學土開系某介系會長)苦苦哀求,當下沒報警,

最後談和解皮的跟什麼一樣!殺千刀浪費我一堆時間跟心情!

早知那時就該報警,然後告到他脫褲子跪地求饒!

總之...發生事故寧可多花一些時間!不然就得浪費更多時間、金錢、甚至是前途!
2010-03-27 15:29 發佈
要注意看一件事情,有無傷亡!

重點還是擺在傷亡部分,而不是事故上!
網路凡走過必留痕跡!
BlackDragon wrote:
要注意看一件事情,有...(恕刪)



造成財損一樣也算喔

沒記錯的話

造成死傷是加重
停權?? 版規?? 現在在我看來都只是權力的傲慢罷了!!!

crazyhatch wrote:



造成財損一樣也...(恕刪)


A3纇僅有財損的車禍並不會構成刑法肇事逃逸

警方只能夠連絡逃逸的一方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
剩下的損害求償部分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循民事訴訟解決
警方並不管民事的喔~~~
甲級米蟲技術士 wrote:
A3纇僅有財損的車禍...(恕刪)


不過驗傷這東西好開的很...

隨便撞通常都會有點擦傷了

就算沒擦傷...跟醫生說手痛腳痛開個什麼不明扭傷...就算了!

何必省一點麻煩去換更多"大"麻煩?

By the way...警察是說,肇事逃逸是檢察官認定,不過通常...都會成立...80%
要寫挫傷.
不能寫扭傷.


tank3345678 wrote:
就算沒擦傷...跟醫生說手痛腳痛開個什麼不明扭傷...就算了!
BlackDragon wrote:
要注意看一件事情,有...(恕刪)


沒錯沒錯,物品損毀(民法)是告訴乃論
傷害(刑法)是公訴罪~
謝謝樓主的好意提醒,但是,此訊息不是正確的!!

肇事逃逸的先決條件是"致人受傷(或死亡)"且未下車處理,屬於公訴罪
切記要有醫院的診斷證明書,一份100元的就可以了

肇事逃逸也沒有所謂加不加重,那是傷害罪(不屬公訴罪)
請勿兩者混搖~

基本上被以肇事逃逸罪名起訴,幾乎會成立~
我跑過一次程序(<--被害人),結果對方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2年

以上請參考~
小的1年多前的10月份
被一台違規的車子撞倒,他連下車看都沒有就跑走了
小弟車修了1萬...朋友腳受傷住院一禮拜 = ="
有好心目擊者提供"車牌"
警察也找了,但是警察說車牌註冊的地址沒有人住
可以告的都告,信函啥都寄了...之後幾個月警察一直說找不到人
聯絡也不上...就這樣沒信息了
聽說超過6個月就沒有法律甚麼甚麼~我也忘了
所以就 捏牛屎 自己處理後續
對方只要拿的出錢來和解

還不是跟什麼事都沒有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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