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於5/11三峽回永和路上 應超速 所以 想問一下 應政策好像改了 所以 不知道超速多少 加多少
該路段 限速50 我好像 騎68 快70左右吧 請問 會被罰多少?
還有 於今日早上上班 因前方紅燈 想說騎到前面機車停車區 我就給他禁行機車道過去 結果被警察攔查過去開單 請問禁行機車 多少錢?
艾科西亞 wrote:
小弟於5/11三峽回永和路上 應超速 所以 想問一下 應政策好像改了 所以 不知道超速多少 加多少
該路段 限速50 我好像 騎68 快70左右吧 請問 會被罰多少?(恕刪)
1200(期限繳納)+ 違規點數 1 點(半年累計 6 點,吊扣駕照 1 個月; 1 年吊扣駕照兩次再次記點,吊銷駕照 1 年不能考領;不能考領累計 6 年,終身不能考領,但是超過 6 年可以申請)。
艾科西亞 wrote:
還有 於今日早上上班 因前方紅燈 想說騎到前面機車停車區 我就給他禁行機車道過去 結果被警察攔查過去開單 請問禁行機車 多少錢?(恕刪)
600(期限繳納) + 違規點數 1 點(半年累計 6 點,吊扣駕照 1 個月; 1 年吊扣駕照兩次再次記點,吊銷駕照 1 年不能考領;不能考領累計 6 年,終身不能考領,但是超過 6 年可以申請)。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民國 103 年 3 月 27 版本)
http://law.moj.gov.tw/Law/law_getfile.ashx?FileId=0000143247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0 條: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
除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外,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
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
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佔用自行車專用道。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
執照三個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3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
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
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
點。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
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
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
三點。
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
;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
其駕駛執照。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難得糊塗|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艾科西亞 wrote:
謝謝回答 不過 超速罰單的政策不是以加重罰金 每一公里加罰100元??? 是這樣嗎
不以累積加計,而以範圍加重。
例如:(行駛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另外)
20 ↓ 機車 1200 大型重型機車、小型車、大型車 1600
20 ↑ 40 ↓ 機車 1400 大型重型機車、小型車、大型車 1800
40 ↑ 60 ↓ 機車 1600 大型重型機車、小型車、大型車 2000
60 ↑ 80 ↓ 機車、大型重型機車、小型車 8000 大型車 12000
80 ↑ 100 ↓ 機車、大型重型機車、小型車 12000 大型車 16000
100 ↑ 不分車種 24000
超速罰鍰是多少,統一裁罰基準表
難得糊塗|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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