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近日執法很多車友不知道相關規定特彙整說明如下請大家參考(亦已po在小老婆汽機車資訊網);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立法院所定母法有關規定,子法請自googl)
空氣污染防制法(101.12.19.修正)
第三十五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應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有效運作,並不得拆除或改裝。
前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種類、規格及其標識,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三十八條 國內產銷汽車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始得申請牌照;進口汽車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驗證核可,始得申請牌照。
前項進口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三十九條 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核發、撤銷、廢止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檢驗、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第四十一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於車(機)場、站、道路、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使用中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或檢查,或通知有污染之虞交通工具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四十三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檢查或鑑定公私場所或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空氣污染收集設施、防制設施、監測設施或產製、儲存、使用之油燃料品質,並命提供有關資料。
依前項規定命提供資料時,其涉及軍事機密者,應會同軍事機關為之。
對於前二項之檢查、鑑定及命令,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六十九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檢查、鑑定或命令或未依第四十三條第四項具備設施者,處公私場所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處交通工具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鑑定。
補充說明
第35條 車主有責任依法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有效運作,不得拆除或改裝。(包括觸媒和排氣管)你改管了(包括排氣管型式,會影響排氣系統污染排放狀況,如不明瞭可以請教車輛系所或學過燃燒控制的人)。另外原廠為取得認證,有認證的排氣管(含觸媒均有辨識碼,類似車身碼可供辨識。
第36條 各位的愛車在領牌前,均有認證及測試取得污染排放許可證,倘車主要變更污染排放條件,應取得主管機關許可。(管理與固定污染源類似)
第39條 各位的愛車,領牌時均有取得污染排放許可,倘您要變更污染排放狀況,應取得許可。
第41條 因為你是污染源,各級主管機關立法院授權可在車場(包括停車場、站)、道路等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不定期檢驗或檢查(俗稱臨檢),或通知污染源(您的愛車)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第43條 環保人員檢查您愛車的污染排放狀況及防制設施及命提供有關資料,車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69條 倘您在停車場或道路被環保人員認定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行為者,處使用人或車主5000元或100000元罰鍰外,並強制執行檢查或鑑定。也就是您在停車場(如劍湖山或7-11外面等供停車地方,亦不得拒絕檢查或鑑定),當環保人員現場無法檢查或鑑定者,可通知您驗車。
噪音管制法(97.12.03.修正)
第 十一 條 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機動車輛供國內使用者,應符合前項噪音管制標準,始得進口、製造及使用。
第 十二 條 國內生產銷售之機動車輛,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始得申請牌照;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客車及進口機動車輛,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驗證核可,始得申請牌照。
機動車輛經前項車型噪音審驗合格後,中央主管機關得辦理噪音抽驗。
前二項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之核發、廢止、噪音抽驗及檢驗處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第十九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指派人員並提示有關執行職務上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進入發生噪音或有事實足認有發生噪音之虞之公、私場所檢查或鑑定噪音狀況。
對於前項之檢查或鑑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二項規定,於主管機關檢查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聲音狀況時,準用之。
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鑑定者,處規避、妨礙或拒絕之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執行檢查或鑑定。
就上法條看來,公私場所都不能規避、妨害或拒絕,因為是污染源,倘你家有污染源,也是不能拒絕的。
另外刑法妨害公務討論很多請自google,大家比較疏忽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妨害公務有關規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04 日
第 三 章 妨害公務
第 8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所以執行公務時,倘您有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或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可以拘3天或罰12000以下。
所以我說態度,態度,違反法令,又態度不好,就只好依法辦理瞜。
以上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發布的條文,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的遊戲規則,提供各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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