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land wrote:48期買不起啦人家汽...(恕刪) 爸媽~~~我在這樓明天蘋果或是新聞看到叫我阿~~~~凌晨5點30分我還是上來在蓋!!!自由新聞給業者太多面子啦還不夠踢爆廠商蘋果等妳們來阿~~~~~還有這架F16的圖讓我在這時間笑了笑太大聲鄰居都開燈起來看個究竟哈哈哈哈我也要一台國民年金3600可已用來抵扣金額嗎
KwonChen wrote:但是路上大大小小的消費者想要如何使用安全帽,本公司無法限制也無法決定消費者不去使用它作為"騎乘機車專用帽",我們只能在文字說明上告知消費者它所適合的種類使用 個人覺得,消費者的確有選擇權:要購買什麼樣的商品、形狀、顏色、尺寸、以及該如何使用商品(不論使用方法正不正確)、不過通常最重要的選擇,就是 買或不買。奇怪的是,我從頭看到最後,某公司(請不要自行對號入座)的方式,冥冥之中都在暗示著我,彷彿好像也許可能,不要有其他選擇、存過多美好的幻想!?!可能是我雞排吃太多了@@...我只是覺得,或許那小小的10%不能夠代表什麼,(一顆蘋果有1/10的果肉爛掉了,大不了切掉那1/10,其他還是可以吃的很高興不是嗎?)我只能說,不適合。既然無心去經營一段感情了,又何苦死抓著不放,甘叩丟利,馬甘叩丟哇…(台語)雖說道義上是勸合不勸離,但是不適合就是不適合…再怎麼心不甘情不願還是不適合…你無心去多為別人做些什麼改變,何不讓有心人去付出勒???最後再瀟灑的說聲祝你幸福不是很帥嗎~(幹麼搞得我在二性關係版…冏)還有一件事很不能茍同,就是”攻擊別人並不能使自己更高尚”以上,請自行體會。我和01眾多網友一樣,都只是一個平凡人,沒有所謂"金字塔頂端"的人那麼有才情,製作出那麼多工作機會造福人群,但是我要說的是,身而為人不只是為求生存而拼死拼活的,當遇到不公義、不公正、不公平的事情,也應該出面制止、勇敢打擊,這也是我們與番邦和牲畜不同的地方。我只是一個平凡人,再次強調!!!我沒有對任何公司有什麼成見,我只是選擇站在對的一方。如果,要告的話,麻煩一下…請連我的國小一二、三四、五六、國中一二、三、五專一二三、四五的老師、我爸我媽、爺爺、阿姨姨丈、姑姑姑丈、表哥表姊…也一併告下去!!!因為以上道理都是他們從小教我的,我也先告知他們了,如果以上教導我的方式有誤他們願意受連坐受罰!!!p.s.奶奶外公外婆好不容易脫離這紛紛擾擾的世界,您就行行好,放過他們吧XD對了,我沒有1000萬喔~也沒有小蝌蚪(人家是女生)不過我有三千煩惱絲~有需要的話可以分你一點
自由時報報導出來了動作還真是迅速,果然我們01的鄉民大家真的有力出力,看完這一篇報導大概心裡有會有底了,之後會演變成怎樣大概已經快呼之欲出了,是越來越精采害我六點還睡不著爬起來還是要看完這個原動力時再只能說太不可思議了!在這邊還是支持路邊大加油阿!
可以請消基會加消保官兩條路下去徹查。之前質疑的相當合理,沒有安檢的飛行帽如果充做機車安全帽,發生事故販賣業者和製造業者需負連帶責任。而且"飛行帽"定義語焉不詳,且可經由機車安全帽店所購得,會誤導大眾以為是仿戰鬥機飛行員帽子外觀所產製的機車安全帽。(如果說明書內有說明那就是模糊地帶,不過有人買安全帽會看帽內說明嗎?)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 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 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 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況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 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 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第四十一條(罰則五)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 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 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 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http://www.cpro.com.tw/channel/news/content/?news_id=56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