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nies wrote:
這篇標題是很聳動,這篇標題是很聳動, 但也證明大家都看不懂法條, 除了 billandcs 兄,
那法條是說, 警察可以用拍照逕行舉發的方式來舉發違規, 但列出來的
11 項行為不罰....
...(恕刪)
這不是不罰,您有點誤解條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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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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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上述11項行為皆屬於較難以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故可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取締之。
如:拍相,逕行舉發、或任何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取締之
hungchan wrote:我覺得
「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之不合適是相當明顯的。
憲法第二十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請問中華民國的女性同胞有被規定要服兵役嗎??沒有吧...
因為
兵役法第一條:「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1 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
一千五百元罰鍰;其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
元以下罰鍰。
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
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辦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
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
元以下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
元罰鍰。
我也不想倚老賣老,年輕有為的人我當然會尊重,但是看到胡搞瞎搞的小毛頭還真是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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