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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合理的理賠

無照開車就是只要開個無照罰單的阿,就肇實情形還是用路權為主,怎麼一堆人牽拖無照駕駛呢。怪怪的。
就是有這樣的父母 台灣社會才會這麼亂
自己作錯事還來討錢討溫暖 可悲

小慧Mom wrote:
A機車駕駛人車子損壞...(恕刪)


看了蝦密ABCD看無啦!

簡單說就是有人騎你女兒的機車逆向撞到人
剛好受害者好死不死無照
想咬這點賠點錢???
騎車的人呢??
他才是兇手吧!!!
行有不得者,皆反求諸己。|弟子規 http://www.bfnn.org/book/books2/1722.htm
樓主搞錯對象了吧.

無照駕駛也只是行政罰而已,他沒有不當駕駛和行為過失,憑什麼要告人家?

該被告的只有機車駕駛而已,但你們又不追究機車駕駛...

那...是來亂的嗎?

對方不聞不問也只是剛好而已,換一個換脾氣差一點的,可能就去你家翻桌子了(旁白:沒事逆向駕駛撞我車還要我賠你呀 )
1.C方和D方可以向A方和B方求償(B方車輛原車主可能也有連帶責任),前面是指強制險部分,問題卡在B方的任意險.

2.建議可以先申請強制險的部分,其它自費的項目或是薪資、精神撫慰金等都是等過一段時間再談.

3.無照駕駛跟肇事責任是分開的,一碼歸一碼,這就是鬼島的法律;不過B方事後應該會被保險公司代位求償吧.

4.以上是我之前被無照騎車的撞,事故分析研判表上註載肇事責任無法分析而被告過失傷害及20萬賠償金的經驗,雖然最後不起訴一毛也不用給,因為無肇責,但還是很OOXX,因為要請假去開庭.

5.如果還是不了解可以去交通事故義工諮詢網我之前是在這裡詢問的,因為是義工所以可能沒辦法即時回覆喔(我不是打廣告的...)

6.妳最主要的談理賠對象是A方而不是B方喔,因為他是肇事主因.

7.最重要的一點 千萬不要先和解 千萬不要先和解 千萬不要先和解 因為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





A、B、D關係真複雜, C最可憐!

D已滿20歲嗎?


和解就是要每人各退一步,

如果不想和解,就上法院!

來這po文,沒有答案!
B跟C真得很倒楣....

話說很多人會覺得A無照開車就是錯,可能是因為沒照就不能開車,如果遵循這條的話,就不可能被逆向的天才駕駛撞到。

就像違規闖紅燈的媽媽,被無照直行的駕駛撞死,這個無照駕駛也會被噴到死吧。
逆向行駛--在我的觀點來看就是百分百肇責

「被」撞的車,好好的行駛在路上,需要負什麼責?

還談什麼探視、誠意、慰問咧?
B車的強制險應該是可申請的!(但B可能會被求償,因無照)但醫療相關費用最多賠20萬!相關理賠規定如下: 請自己詳細閱讀
相關問題可打這電話請教 免付費電話:0800-565-678

http://www.mvacf.org.tw/content/law/law02_1.aspx?sid=20&SubE..#33
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項目及範圍為何?
答:有關傷害醫療費用給付項目及範圍,應依交通事故時適用之強制汽車責
  任保險給付標準為準,受害人得請求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限於必須且合
  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
  付總額,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
  一、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二、診療費用:
   (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保括下列:
     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
      擔之費用。
     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
      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
      、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
      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
      用為限。
   (二)受害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其診療費用不得高
     於行政院衛生署所訂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
     法規定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日前一季之平均費用標準。但請
     求權人就其全部診療費用,提供該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及費用
     之證明文件時,得按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之
     規定核付。
  三、接送費用:指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
  四、看護費用:指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
    但居家看護以經主治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其限額如下:
  一、自行負擔之病房費差額: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接受住院治療期
    間支付之病房費用,每日以新台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二、膳食費:指前款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台幣一
    百八十元為限。
  三、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
    。
  四、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
    上者,合計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
  五、義眼器材及裝置費:每顆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六、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
    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以新台幣二萬元為限。
  第二項第三款所規定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新台幣二萬元為限。
  第二項第四款所規定之看護費用,每日以新台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
  逾三十日。
如果你要告~~~那就

機車駕駛A同事和汽車駕駛二人都告過失傷害

告了以後再加民事求償~~刑+民一起告

但如果我是汽車駕駛我也覺得很倒楣~~~

吃了三寶飯了還要被告~~

明明就明機車駕駛A同事逆向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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