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照駕駛也只是行政罰而已,他沒有不當駕駛和行為過失,憑什麼要告人家?
該被告的只有機車駕駛而已,但你們又不追究機車駕駛...
那...是來亂的嗎?
對方不聞不問也只是剛好而已,換一個換脾氣差一點的,可能就去你家翻桌子了(旁白:沒事逆向駕駛撞我車還要我賠你呀

2.建議可以先申請強制險的部分,其它自費的項目或是薪資、精神撫慰金等都是等過一段時間再談.
3.無照駕駛跟肇事責任是分開的,一碼歸一碼,這就是鬼島的法律;不過B方事後應該會被保險公司代位求償吧.
4.以上是我之前被無照騎車的撞,事故分析研判表上註載肇事責任無法分析而被告過失傷害及20萬賠償金的經驗,雖然最後不起訴一毛也不用給,因為無肇責,但還是很OOXX,因為要請假去開庭.
5.如果還是不了解可以去交通事故義工諮詢網我之前是在這裡詢問的,因為是義工所以可能沒辦法即時回覆喔(我不是打廣告的...)
6.妳最主要的談理賠對象是A方而不是B方喔,因為他是肇事主因.
7.最重要的一點 千萬不要先和解 千萬不要先和解 千萬不要先和解 因為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
相關問題可打這電話請教 免付費電話:0800-565-678
http://www.mvacf.org.tw/content/law/law02_1.aspx?sid=20&SubE..#33
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項目及範圍為何?
答:有關傷害醫療費用給付項目及範圍,應依交通事故時適用之強制汽車責
任保險給付標準為準,受害人得請求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限於必須且合
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
付總額,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
一、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二、診療費用:
(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保括下列:
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
擔之費用。
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
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
、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
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
用為限。
(二)受害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其診療費用不得高
於行政院衛生署所訂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
法規定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日前一季之平均費用標準。但請
求權人就其全部診療費用,提供該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及費用
之證明文件時,得按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之
規定核付。
三、接送費用:指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
四、看護費用:指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
但居家看護以經主治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其限額如下:
一、自行負擔之病房費差額: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接受住院治療期
間支付之病房費用,每日以新台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二、膳食費:指前款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台幣一
百八十元為限。
三、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
。
四、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
上者,合計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
五、義眼器材及裝置費:每顆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六、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
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以新台幣二萬元為限。
第二項第三款所規定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新台幣二萬元為限。
第二項第四款所規定之看護費用,每日以新台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
逾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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