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konmobile01 wrote:那......再穿件...(恕刪) 乾卻說,蓋特算了到最後以搞合體收場,蓋特變身蓋特一號,要雙B跟凱迪拉克跟垃圾車才能喔我是來搞笑的,話說昨天我才知道早乙女的女兒怎死的到最後你們會覺得
billandcs wrote:轉自PTT的文章 作...(恕刪) 我認為還是立法機關的問題 全台灣的人都知道機車是機車 最多叫機踏車汽車是汽車 沒有人會認為汽車包含機車明明只是一個通用稱呼 卻還要引經據典,硬是說自己的法條沒問題萬一哪天遇到那個警察(開單時寫綠燈不停直直走的那一位) 那不就有理說不清
簡單的說,就是 就算 警察 真的 要說你開汽車 沒戴安全帽,他只能說你違法 但是 卻沒有 具體的條文 告訴他可以罰多少錢 讓他開罰單嗎?因為 後面 的法則 已經有說 未戴安全帽的罰則 是 機車..........換個方面想.......原來 我已經有汽車了 哈哈~~
billandcs wrote:轉自PTT的文章 作...(恕刪) 我想對於汽車的定義在普羅大眾來說指的大多是4輪或3輪有外殼保護駕駛的交通工具而機車大多是指2輪或3輪, 須淋雨曬日的交通工具在條文中寫汽車駕駛需戴安全帽, 你若舉著這個牌子站在街頭,你認為會有幾個人認同你這裡的"汽車"是指機車的意思呢!?它就不能寫"機械動力腳踏車"這種雖然不普及但尚能想像的文字來替代"汽車"嗎?那其他條文中寫著汽車駕駛及副駕駛座乘客應繫安全帶指的也是機車騎士嗎?真不曉得立這法是寫給律師辯論時使用還是給每位用路人識別的若是寫給用一般民眾認識以遵守的話, 那更應該用較為通俗且清晰的字眼來確認侷限之標的這樣就不會給民眾開著小much頭上卻頂著安全帽, 騎著野狼125卻要繫安全帶的想像空間了!
我覺得「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之不合適是相當明顯的。舉例來說,假使有一法條規定「所有人未依規定申請簽證入境者,不得入境」。是不是還要再解釋人=(外國人+本國人),本國人依規定本就不需申請簽證入境了,所以依規定所有人是指外國人,本國人不用遵守。這不適很荒繆嗎?直接用個語意清楚的字彙即可,為什麼還要拐一大彎呢。另依蘋果日報今日所刊登,路政司也承認是誤植條文了,這的確是一個大笑話。-------------------------------------------------------------------------立委硬拗適用無礙民進黨立委葉宜津則「硬拗」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明定汽車本來就包括機車在內,因此條文未刻意區分四輪汽車、還是二輪的機車,一律均統稱汽車,適用上並無疑義。交通部路政司專門委員陳彥伯解釋,誤植的條文「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並非在規範違規者應受的處罰規定,「且配戴安全帽規定在第三十一條已明文規定機器腳踏車(機車)或附載座人未戴安全帽才會受罰,不影響執法。」陳彥伯強調,交通部兩個月前對執法單位進行新制教育訓練時,已說明此為誤植條文不罰,交通部也將以行政命令告知執法單位,不會據此作為取締標準。對這項荒謬的立法疏失,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邱駿彥指出,從任何角度來看這條法律都不合理,執法單位根本無從執行,自然不具法律執行力,「只要執法部門不去執行,也不需要再以行政命令修正。」律師黃國鐘也說,行政命令無法改變法律錯誤,交通部以行政命令彌補法條錯誤的做法反而更可笑,完全悖離嚴謹法制國家應有的體制-------------------------------------------------------------------------------
這篇標題是很聳動, 但也證明大家都看不懂法條, 除了 billandcs 兄,那法條是說, 警察可以用拍照逕行舉發的方式來舉發違規, 但列出來的11 項行為不罰....用白話文講 : 就算你在車內戴了安全帽, 被警察用相機拍到了, 不罰.法條全文就是這樣而已.請各位有識青年要看清楚內容的意思, 不要再以訛傳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