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無止盡 wrote:
感謝各位進來此篇文章...(恕刪)
民法第248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本條中定金之性質屬證約定金,且法律上用語為定金而非訂金,請注意。
定金之三要件為:
一.定金之客體為金錢或其他替代品。
二.須由契約當事人一方交付他方。
三.定金係以確保契約之履行為目的,故須有被擔保之契約存在為前提,而
為一從契約。
民法第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给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
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你的案例情形為本條第二款,你主張之事由不具正當性(缺錢急用)若因此致契約
不能履行為可歸責於你的情形,所以你向店家請求返還定金為無理由。
不過若開版者未成年(未滿20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則又將會有不同的結果。
此時能將定金取回喔。
因為討論串中有的未明確指出條文及其內涵,因此特附上以資參考,如仍有疑問
請大家繼續討論,謝謝!
另外,違約定金與違約金並不相同,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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