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 Y wrote:若騎車不幸遇到火氣很大的人 對方下車要拿球棒攻擊我為了保護自己 可以把對方打趴在地上 直到對方沒有行動力為止嗎?...(恕刪) 不要想這麼嚴重,不要跟對方衝突就沒事了。報警、搜證,跟…快逃啊!像我有在練射箭,車上有放弓箭組,如果把它當成起衝突時的談判籌碼,那萬一一遇到衝突我就拉弓開射,對方豈不是非死即傷。(一箭就可以射穿對方的腦袋,更別提大面積的身體了)遇到拿球棒的還是第一時間按下110報警,記下車號,然後快逃比較好。千金之子不死於盜賊
sunny ch wrote:對方沒打人‘他也沒受...(恕刪) 把你攔下來,沒有打你,叫"妨礙自由"(刑法第26章)把你攔下來,想要打你,卻沒有打到,叫"傷害未遂"(刑法25條)在網路上破口大罵都可以上法院寫和解書了~(民事訴訟)刑法無法私下和解,但是和解之後法官會輕判~"警方不會受理,除非有傷亡"您的意思是:如果現在我拿一支球棒去隔壁鄰居門口叫囂除非有傷亡,否則警方不會受理??
看了上面這麼多回覆,本來不想提供一點意見,但為了避免樓主產生一件不必要的官司,想一想還是回覆好了,就算做點功德吧!刑法上確實有正當防衛的規定,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這個條文的本文是說:在其中一方不法侵他方的前題之下,他方為了防衛自己權利受害才可主張正當防衛。請注意一點:當雙方在火爆場面互相挑釁的情況下很有可能不成立正當防衛,例如二人在混亂場面同時動手互毆對方,不管誰受傷及受傷程度是否已達重傷,因為很難證明誰先出手,誰後出手,這時雙方都不能主張正當防衛,雙方假如都受了傷,都可告對方傷害罪(如已達重傷程度就是重傷罪)。->典型的兩敗俱傷!得不償失!再者就算能證明其中一方是最後出手的一方,最後出手的一方就算要主張正當防衛,也不能因為看先出手的一方太囂張,仗著自己身材力量大,或武器比對方強,就抱著正當防衛當後盾的心態而狠狠地把對方(先出手的一方)打趴在地,打到一動也不動(很多人誤以為正當防衛就是法律賦予被打的一方可享有殺人或傷害權利的保護傘,這是很大的誤解,切記!),因為法條但書有規定如果構成“防衛過當“,就算是後出手的一方可能也要負上刑事責任!至於是否防衛過當的判斷,通常是看雙方的身材力量/武器殺傷力/及當時情況有無採取激列手段進行防衛的必要性(是否需要大炮打小鳥?),最後看傷勢的嚴重程度(驗傷單)及傷害部位(是否是要害部位)判斷下手傷害的人有無具有重傷或殺人的故意,由法官做最後認定。最嚴重的情況是:有可能後出手的一方把先出手的人打成重傷或打死了,而背上重傷罪或殺人罪的罪名,法官至多只可視情況依法條裁量是否給後出手的一方減刑或免除其刑。->後出手的一方最後因防衛過當而被判刑,很不划算!小弟建議樓主遇到這種情形能循正常途徑解決較好,例如就近向警局報案,請警察前來處理,千萬別一時血氣方剛,斷送自己未來美好前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