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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紀錄器的舉證效力....?(更新至10樓)

至少在新聞看到有提出用行車紀錄器做證據的案例都是正向的
有裝至少對方不太敢亂來
沒有的,只能看誰的嗓門大,誰的腰桿粗
我覺得行車紀錄器如果不能舉證,不過至少也能確保自己在出事情的時候

有一份保障存在!

PS:原來法官也玩,沒圖沒真相,有圖是改圖阿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條 第一項第一款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第3條 第一項第四款 :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運用這條或許可以請求停止使用!)

第 5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
關聯。


(道路拍攝行車記錄影片,應該屬於正當合理行為,且無鎖定特定人物!)

第19條 第一項第7款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第19條 第二項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
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
資料。




也就是說汽機車號牌屬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還是可以請求停止運用!


以上純屬個人判斷!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Rax0101 wrote:
分享一個是車友遇到的...(恕刪)

所以我全時開啟攝影機!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米咖 wrote:
所以我全時開啟攝影機...(恕刪)



我也是.機車裝的比我的WISH還多顆.....
在日本的法庭,行車記錄器的要當為佐證資料是要跟影片每秒的"張數"有關
甚至若能在上面show出GPS車速、時間、X/Y/Z-axis力道的話會更有公信力
目前市售大部分的都只能稱做DV,不配叫做行車記錄器
大家好
用行車紀錄器安啦
要不然路上那麼多店家的監視器
早就該被告光、拆光了
Rax0101 wrote:
我也是.機車裝的比我的WISH還多顆...

WISH好恐怖的車喔,情人撞情人,還有在台北橋惡意剪我(CR-V)線且故意急煞車後馬上勞跑的也是WISH!

我的CR-V也裝一個而已!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米咖 wrote:
WISH好恐怖的車喔,情人撞情人,還有在台北橋惡意剪我(CR-V)線且故意急煞車後馬上勞跑的也是WISH!

我的CR-V也裝一個而已!


結果後來發現 對方是Rax0101
米咖 wrote:
WISH好恐怖的車喔...(恕刪)



好討厭歐~人家開車是很乖的.都會禮讓兩輪的.倒是如果有小黃不客氣那就會逼回去啦.反正公司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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