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修正
第八十八條 [函釋]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下列規定:
一、載物者,小型輕型不得超過二十公斤,普通輕型不
得超過五十公斤,重型不得超過八十公斤,高度不
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把手外緣十公分
,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
,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
二、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不得附載人員,重型及普通輕
型機器腳踏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
一人。三、附載坐人後,不得另載物品。但零星物
品不影響駕駛人及附載人員之安全者,不在此限。
四、附載坐人不得側坐。
五、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戴安全帽。
六、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能防止其
發洩者,應嚴密封固,裝置適當。
七、附載坐人、載運貨物必須穩妥,物品應捆紮牢固,
堆放平穩。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
:
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器腳踏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
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檢驗合格標識
或梅花型S產品安全標誌。
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
之情事。
三、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
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
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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