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3029 wrote:後輪跟我一樣都是EV...(恕刪) 我也不知道 或許是對方開名車 而我只是大學生一個 。。。。管區警察從頭到尾對我口器都很差 對肇事者就嘻嘻哈哈還一起分享行車紀錄器...重點 肇事者說要提供行車紀錄器 警察說 不行 這不能當證據但重點 警察都看了好幾遍 一開始還反拍證據... 且證據確著= = 所以我也無奈....
看到這裡我也覺得怪怪的 . . .撞你的人明明就有空跟警察杯杯在那邊嘻嘻哈哈警察杯杯卻要你自行尋找目擊證人 . . .根據以往經驗 應該是肇事逃逸的才需要目擊證人吧管區先到會先詢問需不需要送醫 收兩位的行照駕照 再通知交通 (這點 泡泡大那邊的警察就已經弱掉了)交通一到 就開始製作筆錄 . . . (管區就可以離開了)然後你跟肇事者會拿到交通警察給你們的單子之後最後徵詢是不是要和解 你再看要怎麼算這筆帳 醫藥費+修車(以上有錯請指正)由泡泡大的遭遇看來 . . . 警察杯杯似乎有吃案的打算
以上聽起來,蠻瞎的,為何行車紀錄器不能當證據?現在最有力的不就是行車紀錄器嗎?不然大家買它做什?還有光聽到你是被追撞,何況看車一看就知應是被追撞,後車撞前車,後車基本上就輸一半以上嚕,因為保持距離,現場筆錄也有吧.那位警察也有問題,撞人者是有送紅包還是...???不過看此情況你根本也不用鳥那個警察,撞人者要不聞不問,直接上法院,看誰怕,你是穩贏的啦,不用怕.(台灣司法非常不公,你要小心)
首先祝您早日康復!大大,我誠心建議您,如果感覺受到委曲的話,寫信到政風室投書。我不曉得當時警察的處裡狀況,就我經驗告知您一些,員警到場應先劃線標示雙方車輛位置方向,詢問是否需要救護車,是否有移動過事發現場,尋找追撞休旅車的煞車痕,找尋目擊證人,重要的是員警當下有沒有留"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也就是對方的聯絡資料給你,如果沒有是可以申訴員警的喔!(當然不是所有員警都是如此,也有很公正熱心的!)我去年5月底在新北市板橋就發生車禍,當下員警沒有給我對方的聯絡資料,有經驗的朋友就幫我致電政風室OR督察室,結果後來板橋分局有來函說明該員警確實有疏失予以適當懲處。所以事故當下一定要向員警所取對方聯絡資料,然後在事發5日內將事故當事人、時間、地點及經過詳情資料,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並且至醫院開立驗傷單,以利保險作業。最重要的是假如要簽和解書,一定要等所有賠償都結束後才可以簽立,不然到時對方不賠後續了就說你已經簽和解書了也沒輒了!最後提醒您,摔車後盡量不要立即起身,此時可能傷到脊椎或頸部,在壓迫可能會更嚴重,盡量找路人幫忙!很多人會以為大學生不懂就想矇混過去,自己對的地方就要堅持,其實你的案件對你的贏面是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