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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起開車要戴安全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剛剛在這裡找到了證據~~真的是很令人噴飯~~不曉得到時候警察先生該怎麼抓呢?

擷取如下:

第 7- 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
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
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
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最愛悠遊自在,也只能留這個~~
話說~~
那是通過的法令耶~~
是通過的唷~~
人民不做就是不守法~
警察不執法~不就嚴重的違法了?

這樣~~可以?
有法令~當作視而不見~
那其他的法規呢?~~
從另一個論壇知道為什麼會有這種搞笑到極點的法條了....
因為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中有規定

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戴安全帽呀...正好
反正台灣的道路是越野賽用道路
早上吃早餐時也看到了這則新聞,差點沒把三明治吐在電視上,這........簡直就是爆笑劇場嘛!
不過新聞內有補充:條文內容確實是在修法時未注意到的「文字錯誤」; 警察機關也不可能真的取締未戴安全帽的汽車駕駛人或乘客。希望草擬法案的單位注意這種文字錯誤,立法委員們審理法案時能多注意,這是法案耶!造成烏龍法案,我們市井小民會無所適從啊!希望台灣會更好!
唉~經過交通部研擬、行政院送交、立法院三讀
竟然還有這種錯誤!

交通部公務員用copy/paste粗心大意就罷了
行政院竟然看都沒看清楚也簽字送交立法院
更扯的是立法院,讀了三次都沒發現錯誤
這些委員院會期間怎麼問政這麼不用心?都把心力拿去搞剷除異己、鞏固私利了嗎?

以後要參選立委的候選人應該通過一項資格考,讓他們清楚曉得立法委員的權利與義務
不要搞得立委當了好幾屆,基本的法律基礎都不懂,唉~
Chinook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恕刪)


是蠻扯的.....


...立委諸公們...醒醒吧!
法條看清楚,別再睡了
台灣的法令,全世界都在笑
不過這滿適合高雄的wrc的路面,呆會開車出門試試Arai的帽子
這樣不好玩了,會讓台灣給全世界丟光了...
改正了沒...
eric62 wrote:
今天看新聞發現,.....(恕刪)


那......再穿件雨衣,套上塑膠皮長統靴......就變科學小飛俠了耶

呼叫鐵雄,呼叫鐵雄,我是二號大明
台商演變史:台商-->台幹-->台勞-->台流~ 鄉親啊!這就"愛呆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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