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e7361 wrote:
民用航空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8 日 修正)
第 9 條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設計、製造,應向民航局申請檢定,檢
定合格者,發給相關證書;非經民航局檢定合格發給相關證書,不得製造
、銷售或使用。
自國外進口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非經民航局檢定合格或認
可,不得銷售或使用。
前二項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設計、製造之檢定、適航證書與
適航掛籤之申請、認可、發證、變更、註銷與換發、證照費收取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依前條領有登記證書之航空器,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民航局申請適航
檢定;檢定合格者,發給適航證書。
前項適航檢定之分類與限制、適航證書之申請、檢定、發證、撤銷或廢止
之條件、註銷與換發、簽證、紀錄、年限管制、適航、維修管理、證照費
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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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飛行頭盔"符合"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這個條件,
我看貴公司的麻煩大了...(恕刪)
一:安娘喂......飛行頭盔!台灣有巿場?
二:小弟再給個法條!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A9%D2%A6%B3%B1%F8%A4%E5&Lcode=J0170001
三:法律是站在正義的一方;不是財大氣粗的一方!甚之...甚之!經營不易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