嗶之助 wrote:同意~構成要件該當性...(恕刪)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若是無逾越職權或是濫用職權,有該當184第一項前段的客觀要件「行為須不法」嗎?這根本不是民事適用的範疇,不法的加害行為是要賠償,但是合法的侵害頂多也是補償的概念,何來民事賠償之說?
其實這個結局對其家人,國家與社會都很好.當事人自己摔死, 以後再也不能無照駕駛 ,危害用路人安全.再也不能吸毒危害自己與社會.如果他被警察成功攔下,最多罰罰錢, 吸毒判個勒戒, 很快又出來危害社會,反而不好.早點投胎 ,下輩子做個好人.
最近滿常看到小屁孩親友團因為自己的朋友夥伴掛掉然後在新聞留言版放大絕,說什麼不知道事情因由的不要再那說三道四,不然就是死者的女朋友出來講話說很愛他之類...說實話看到什麼樣的人交什麼樣的朋友,要是真的為他好,放任他吸毒,無照,不戴安全帽,事前都不規勸他,親友團做成這樣,害死他的是誰,其實就是你們這群豬朋狗友!警察行使職權追車自己未戴安全帽又不停車受檢自己又吸毒摔死,怪誰,弄成這樣該不會又想要國賠之類的,那乾脆以後連搶匪歹徒警察都不要追算了,不然出車禍還是被擊斃算警察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