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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箱]GP-5幻象2000飛行帽 坤成公然說謊

要是有素食店 裡面賣火腿 那不知道是買的人的問題 還是 賣的人的問題吼!
詭異的例子!
要看火腿上面有沒有明白的標示清楚,如果沒有標示在包裝上,這怎麼可能是買的人的問題呢!?
而且素食店就是賣素食,如果賣非素食的產品就更有需要特別標示出來(非素食食用),免得進來買素食的人買錯了!!

松鼠先生 wrote:
要是有素食店 裡面賣...(恕刪)
松鼠先生 wrote:
要是有素食店 裡面賣...(恕刪)


這問題問的很不合邏輯…
你踏入的是一家素食店,你因相信他賣素食而進去買素食是因為信賴原則
基於信賴原則,當你在素食店買到非素食的東西就不是買的人有問題而是賣的人有問題了
除非店門回寫【為了部分人員本店開放部份葷食】。
松鼠先生 wrote:
要是有素食店 裡面賣...(恕刪)

買的人以為是
賣的人沒告知
您是這樣的意思嘛??

不過...上面網大說的....開放部分葷食
這在素食店家中較為少見
因為雙輸[素的不想來,葷的也不想來]
所以..
您是不是想說...這是賣的人的問題?


rsv2
http://tw.myblog.yahoo.com/jw!JSN6tDueGRkE8GbB7PDZMteCq9UERw--/
gundamalexfa wrote:
安全帽內的標示註明1...(恕刪)


最近因為這一件事情 , 才有機會跑到標檢局的網站去查資料 , 也才有機會知道大大所說的 , 安全帽其實有分三大類 : 125CC以下 , 125CC以上非競技用 , 還有就是競技專用 ! 除非有政令宣導 , 不然這一些法規 , 平時根本不會有人知道 , 除了是這一些產品的製造商才會知道 , 因為這是他們設計製造產品的基本依據 !

所以costco的ARC安全帽是設計給125CC以下使用的 , 這一點沒錯 , 只要你是騎125CC的機車 ; 但如果你是騎125CC以上的 , 建議直接退貨啦 , 因為不適用 ; 而這一個廠商就是錯在沒有將這一個資訊公佈在明顯的產品外觀 , 或是外包裝上 , 讓消費者無從得知這一項產品是否是適合自己本身的產品 ; 或許是因為125CC的速克達在台灣是大宗市場 , 產品怎麼銷售絕對會有很高的百分比是用在對的CC數上 , 但這是不是就表示也會有一部分的人是買錯帽子 , 用在不對的CC數分級上 ? 我騎900CC , 萬一買到這一頂是設計給125CC以下所使用的安全帽 , 出了事 , 我要找誰求償 ? 沒錯你的確是不能限定消費者買了這一頂帽子要用在哪裡 , 但是你的最大錯誤就是沒有將產品資訊標示在明顯處 , 隱匿產品資訊 , 導致消費者進行錯誤消費 , 進而產生不良後果 , 這是在邏輯上是因果關係 , 你也是啞巴吃黃蓮 , 有苦就往內吞吧 , 誰叫你一開始就沒有將資訊透明化 !

不過看來是一切都來不及了 , 原始的販售產品已經在市面上流通一段時間了 , 就算現在想要全面收回 , 重新上包裝補印標語在新包裝上 , "滑翔專用帽" , 或是"限定125CC以下使用" , 已經有消費者手上有舊資料了 , 況且通路商是否還會繼續進貨 ? 我想前者通路商只會在心裡OS : !@#$%......挖細麥侯歐都賣 , 毋細麥侯飛機...... , 後者的衝擊就應該比較小吧 !

我覺得相關政府單位也太散漫了吧 , 這一項無合格標章的產品在不適當的地點都已經販售了一段時間了 , 新聞消息也已經曝光了 , 怎麼還沒有所謂的主動稽核動作呢 ? 查廠商 , 查產品 , 不合格就下架 , 無標章就不得進行販售行為 , 想要販售 , 請變更設計 , 重新送驗 , 取得標章 , 這樣你喜歡在哪裡賣就在哪裡賣 ! 不過之前的違規販售行為應該也要有所懲處 , 不然把法規法律當空氣啊 !!!

不經一事 , 不長一智 , 廠商跟消費者都是一樣 , 下次我買安全帽時 , 不管是進口或是國產 , 我都要問清楚 , 看清楚 , 查清楚 , 我買的是不是適合我的產品了 !

買個東西也要跟廠商鬥智 , 會不會太累啦
我,只相信我自已。
無路用的政府,
無良心的廠商,
聰明的消費者,
以上三項造成了這次的事件~~
Jdesign wrote:買個東西也要跟廠商鬥智 , 會不會太累啦
毛主席教導我們說:「與天鬥、與地鬥、與人鬥,其樂無窮。」

01的傳統-疊疊樂,
不爽網則是-鬥鬥樂。。
哈哈..
轉貼一位不爽網網友的看法。
原作者:wangamigo
資料來源:這裡


Dear 站長大人:
  關於GP-5事件,小弟不得不對你及路大的無私,致上最高之敬意!!

在友站01上蓋的二幢大數,小弟大概看了八、九成。但關於相關法律的討論,真的少的可憐。

小弟雖非法律相關行業或科系畢業,但曾自學(補習)一、二年的時間(為了司法特考)

但因為那幾年法律時常翻修,加上工作穩定後;也就不了了之。(赘言太多,就此打住)

關於路大可能面對的司法問題,小弟就本身所能了解的部份提出以下幾點看法:

1、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所以坤成當然有權對路大提起訴訟)

2、坤成可直接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起誹謗罪(刑法316條第一項)之告訴。

3、但刑法316條第三項另有規定免責條款:
 316-3: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4、據此檢察官受理偵查終結後,可能會為不起訴處份。此時坤成可申請再議。

5、或者坤成再偵查中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但法院會受理嗎?…
 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一項:法院或受命法官,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調查證據
,於發見案件係民事或利用自訴程序恫嚇被告者,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

6、關於假扣押及假處分,必須等案件繫屬法院後才可提出。

7、假設法院受理後,路大亦可提出反訴(誣告罪 刑法169條)並同時附帶民事訴訟。

以上如有謬誤煩請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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