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昨天,晚上急著出門,騎著機車,赴朋友的約會,在一個T字型路口,路口是閃燈不是紅綠燈,被同方向要右轉的賓士轎車給撞倒,我看的很清楚,當時情況他沒打方向燈,小弟心想可以從旁邊騎過去,應該不是右轉車吧,我並行到他的車尾的時候,他突然車子往右側偏,要右轉,我看到順著方向要往右閃開,結果還是撞到對方右後視鏡,被對方車壓到機車無法控制,然後我整個連人往前滑出去了,聽到聲音圍觀的群眾也過來了,小弟也從地上爬起來,質問對方你怎開車的,對方就硬說是我自己騎比較快撞上他的車,然後自行滑倒倒地的,一付推卸責任的樣子,那時看到對方車子整個都右轉了,我當時跟圍觀的群眾講,說是對方的問題,在救護車跟警車沒到之前,對方突然鑽到車上,就開動車子往後退到直線位子,這樣變成好像是他比較有利的位置上,他就站在他車子附近,根本也不關心我人傷勢怎樣,就在在那打電話叫人,
等到救護車來,幸虧有這群守候天使,幫我做緊急處理,然後我等到警察到後跟他說動過事故現場,警察就叫我去醫院檢查抹藥,說他們會負責處理,我只好坐上救護車,載往市立醫院,檢查後都是在四肢上擦傷

,以左邊最嚴重手臂腳的皮都被磨掉一大塊,在醫院呆了兩個多小時,最後由家人接走,醫療費自付,氣的是,對方也沒過醫院來,關心我受傷的怎樣,連通慰問的電話也沒有,我又不是那種蠻橫不講理的,做人就是個奇蒙子不是嗎?看樣子這後面要和解又有得爭了~~

,警察那方面是說,我們是按照到場車禍狀況做紀錄,那他移動車子怎算,小弟還要另外去警察局作筆錄

,今天另外再問,另外的警察是說就算車子有被移動了,現場的擦撞痕跡也有,會再做判斷,不是依照車子的位置單做紀錄,真是這樣嗎

希望事情能合好收場,不是互推責任,讓事情難以處理

一定有人會問我怎沒先拍照處理,小弟的手機不是照相手機,我以為會用不到,一直都沒拿有照相功能的手機,唉~~這次過後大概會換一隻預防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