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RAV4
交車半年顧路五次誰受的了?
經更換經過優化的數位接收主機後,經多次測試均未再出現發不動的情況,
公司多次向原告說明並請他領回車輛,但對方均不接受。
原告車輛無法發動並非行駛中突然發生,並無影響行車安全之虞,不符解約、換車的條件。
法官根據雙方提出的證據,認為該車雖有無法發動的異常情況,但原廠均有檢測並更換零件等作為,並非置之不理,且該車在去年1月更換數位電視盒已無異常,車廠人員在原告未取車期間,還不定期發動車輛測試,也不再發生電瓶異常耗電而無法發動的情況,顯示車輛瑕疵已修復。
此外,法官根據台灣汽修工業公會鑑定報告,判定該車目前狀況為「電腦診斷系統未呈現故障代碼、系爭車輛啟動狀態正常、車輛暗電流流失於規範值內」。
法官認為該車經原廠檢修後,無法發動的瑕疵已排除,即無瑕疵可言,原告依買賣契約及民法等規定要求解除車輛買賣契約並不合法,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亦無理由,最後駁回林姓董事長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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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小問題還提告....!...台灣法官判駁回.....還想打海外官司.....!!!!!
換機測試沒問題,電瓶再加大就好,,原廠附的電瓶都只有堪用而已,這種小問題還搞成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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