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5123/ch04/type3/gov31/num19/images/Eg01.pdf
=====有檔案可參考=====
重點整理
壹:
明定交付後一
定期間(不得少於一百八
十日),或行駛一定公里
數(不得少於一萬兩千公
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
(三)考量我國幅員、氣候、道路狀況等環境因素,明定更換同型(或等值)新
車或解除契約之重大瑕疵所涉之交車後日數、行駛公里數及維修次數之
基準。(修正規定第七點)
明定交付後一
定期間(不得少於一百八
十日),或行駛一定公里
數(不得少於一萬兩千公
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
,如有各款所定重大瑕
疵之情形,消費者得請
求換新車或解約。
第二款明定交付日後○
日(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
)之內,因機能瑕疵所致
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經
送維修累計日數達三十
日之情形
三、考量消費者請求更換同
型新車時,已無同型新
車,爰第一項增列可更
換等值新車之選項,以
利實務運作之彈性。
經濟部公告的法案....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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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增訂屢修不復,4次以上,30天,沒有提供代步車...
3.增訂屢修不復條款:
若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
經4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
或因機能瑕疵無法正常使用車輛,
送修原廠指定場所後,累積30天以上無法使用車輛時,
。另30天以上無法使用車輛不包括消費者未依通知取車之期間,或回廠維修有提供代步車或補貼代步費用之合理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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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重大瑕疵....
一、車輛重大瑕疵於交車後一定日數、行駛公里數及維修次數之基準內得
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其日數、行駛公里數基準不得
少於七百三十日、兩萬九千公里,維修次數基準不得超過兩次。
二、車輛屢修不復於交車後一定日數、行駛公里數及維修次數之基準內得
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其日數、行駛公里數基準不得
少於七百三十日、兩萬九千公里,維修次數基準不得超過四次。
三、交付後一定日數基準內,因機能瑕疵所致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經送保
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維修,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三十日以上,得更換同
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其日數基準不得少於七百三十日,其
累積無法使用日數,不得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而不累計。
前項未規定者,仍適用本法其他規定。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主張符合本節規定之事實者,就其
事實負舉證責任。
========傳媒報導=======
https://news.u-car.com.tw/news/article/67557
新北市政府消保官查核11家車廠新版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逾9家檸檬車條款存有瑕疵或不符規定
...經濟部修正新版「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新增民眾俗稱的「檸檬車條款」,並於 2021 年 7 月 1 日正式上路,給予車主在 180 天或 12,000 公里內有屢修不復的瑕疵,得以申請退車或換新車。
不過,新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查核 11 家品牌,包含 Audi、BMW、Ford、Honda、Hyundai、Mercedes-Benz、Nissan、Suzuki、Tesla、Toyota 與 Volvo,發現有 5 家條款不符合規定、8 家有失公平之處,
僅 Honda 及 Mercedes-Benz 符合規定與公平原則。
詳細請點:
https://news.u-car.com.tw/news/article/67557
PS:
所以...沒有訂罰則,大家都各憑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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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
等到漏水造成短路、電路問題....造成安全重大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