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訂定「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草案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依總統府網站法律公布預告,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預計於105年1月6日修正公布,並於公布後第3天生效,消費者於條文生效後報廢或出口中古車,購買之新車始有減徵貨物稅之適用。
http://www.dot.gov.tw/dot/home.jsp?mserno=200912140005&serno=200912140018&menudata=DotMenu&contlink=ap/news_view.jsp&dataserno=201512300003
https://www.google.com.tw/url?sa=t&rct=j&q=&esrc=s&source=web&cd=6&cad=rja&uact=8&ved=0ahUKEwj6woeG5IPKAhXC46YKHd_9CxkQFgg6MAU&url=http%3A%2F%2Fwww.dot.gov.tw%2Fuploaddowndoc%3Ffile%3D%2Fpubdot%2Fhotdis201%2F201512242042490.pdf%26flag%3Ddoc&usg=AFQjCNE5gav-fsLBciZtLlN0TXu21-XmAA
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退還減徵新車貨物稅 Q&A
四、問:二親等以內親屬向新車經銷商購買新車已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後,再將戶籍遷至中古車車主戶內,於未來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之 5 修正草案生效後再將中古車報廢或出口,是否可適用該租稅減免規定?
答:中古車車主於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之 5 修正草案生效日後將舊車報廢或出口,其二親等以內親屬須於中古車完成報廢或
出口登記與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期間同一戶籍,始得適用減徵貨物稅規定,如於新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後再將戶籍遷入,則無上開條文規定減徵貨物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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