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網上大大,關於車禍損害賠償中之共同會勘由於事故發生後車子拖回原廠估價原廠因對內部受損進行估算故需進行拆解但拆解前已拍照存證但對方提出未通知共同會勘而不願承認此估價單內容由於車子僅拆下估價尚未修復想請問所謂共同會勘指的是拆除部份零件前還是在車輛修復之前即可
共同會勘不是損害賠償的法律要件,如果事主當初沒有承諾對方辦理會勘,對方就不能以此為由拒絕賠償,講白一點就是法律沒有規定被撞到的一定要找對方來會勘過才能修車。就算日後必須以訴訟解決爭議,只要能舉證損害的部分,在合理的範圍內法官多會判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