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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買車就遇到問題

請問各位大哥大姐
因為11月8日正逢大伯結婚.於是我10月9日下訂了Corolla Altis 1.8尊爵版.
想說應該結婚當日新車可當婚禮前導車.業務也說大約10天就可交車.
10月9號付了訂金.業務說過幾天會打來跟我討論保險事宜.

未料付了訂金之後業務都沒再打來.先生忍不住打過去問才知道要延後交車(業務也沒說一聲)
10月21日所長打來說可能10月底交車.在這之後都是先生打去問所長正確交車日期.

所長一下說11月初可以.後來又說11月中旬.現在業務終於打來了!!

他說11月25日可以確定交車了.為了他的誠意要送大美容(但是我們已經不想買了.)
老實說就是看業務簽了合約就愛理不理的實在很氣.而且我們又是第一次買車也不太懂.

現在合約上有說10月份交車.
1.我11月1號是否可以拿保單跟他退?

2.依照民法249條我是否可以要求他退2倍訂金給我?

3.第一次買車還不太曉得哪些保險該保哪些不需要保?
(我們平時只有周休2日會開車出遊.其餘時間車子都會停地下停車場)


不好意思第一次發文還請各位替我們解答

PS.其實今天就是因為業務當初沒把確切交車日期跟我說清楚.他如果說我訂的車可能要等很久.我能接受我就買不是嗎?就是因為他跟我說10天左右.又一推再拖.還要我親自打電話去問車在哪何時交?自己本身就是在做服務業客人一客訴我就要被老闆定到死還要低聲下氣得去賠不是.這次我當消費者還要受這種氣?!

最後..希望合約到期日您可以直接退我訂金.我真的不想買了.我也不要什麼兩倍訂金要求(那是我老婆的氣話)更不想要什麼折扣了.我當初付您的訂金您直接還我就好!!感謝...(TOYOTA的車真的很棒.副所長跟我聯絡態度都不錯很客氣.只是我對業務的態度真的是不敢恭維啊??)最後補充.我最氣什麼是什麼?我買這台車完全沒殺價.沒凹任何配備照他開給我的價錢直接說好一塊都沒殺.結果換來的是交車日一拖再拖!!無言..朋友聽了都說我是白癡.神經病!!
2013-10-29 14:5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問題
+1 我也滿想知道的~
雖然付了訂金
但是沒有如訂單上的日期交車是否可以退?

papa1130 wrote:
請問各位大哥大姐因為...(恕刪)

服務真差...
不過退兩倍訂金←有可能嗎?

papa1130 wrote:
請問各位大哥大姐
因為11月8日正逢大伯結婚.於是我10月9日下訂了Corolla Altis 1.8尊爵版.
想說應該結婚當日新車可當婚禮前導車.業務也說大約10天就可交車.
10月9號付了訂金.業務說過幾天會打來跟我討論保險事宜.

未料付了訂金之後業務都沒再打來.先生忍不住打過去問才知道要延後交車(業務也沒說一聲)
10月21日所長打來說可能10月底交車.在這之後都是先生打去問所長正確交車日期.

所長一下說11月初可以.後來又說11月中旬.現在業務終於打來了!!

他說11月25日可以確定交車了.為了他的誠意要送大美容(但是我們已經不想買了.)
老實說就是看業務簽了合約就愛理不理的實在很氣.而且我們又是第一次買車也不太懂.

現在合約上有說10月份交車.
1.我11月1號是否可以拿保單跟他退?

2.依照民法249條我是否可以要求他退2倍訂金給我?

3.第一次買車還不太曉得哪些保險該保哪些不需要保?
(我們平時只有周休2日會開車出遊.其餘時間車子都會停地下停車場)


不好意思第一次發文還請各位替我們解答

搜尋一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去那裏問比較準確。
老虎不會在乎綿羊的態度。 世上沒有完美的時機,但是 有準備的人可以讓時機變得 完美
你訂單上有寫明交車日期嬤?有的話你就去退
沒有的話.....

這牌子不是第一次發生這種事.尤其是新車剛出時..
等半年才有車交的都有聽過..哀~
1.合約有註明的話應該是可以退訂,不過我猜業代會用各種理由不讓你退.

2.2倍訂金就不清楚了,要請有經驗的來回答.

3.賠自己==>車體險甲乙丙. 竊盜險.傷害險
賠別人==>第三人任意險
熱賣的車種而且又是新車發表、千萬不要相信什麼準時交車這種話呀~~~~~~~

當初在美國時才知道原來人家買車只要辦好保險都是當場交錢、當場交車的、現場選好車子、在車內貼上紙做的車牌直接開走
papa1130 wrote:
請問各位大哥大姐因為...(恕刪)


恕刪...........
我想大大還是很尬意該車也很在意業主的行為
我想~~~您就照您的想法吧~~~
以上!

papa1130 wrote:
請問各位大哥大姐因為...(恕刪)


民法
第158條 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非於其期限內為承諾,失其拘束力。

現在怕是怕...後續業代或廠長..延後交車的那些日子都有告知你..
你也都同意了...才會一直延一直延...這點就比較難必須依照合約書上所載日子來判定
車商是否違約了...

第153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除非車商與你說的最後日期...依舊沒交車...
大大您好.合約上是有寫交車月份:10月份.從頭到尾都是我自己打去追車子在哪.他們都沒主動打給我.雖然後面有告訴我最慢11月底.我是不太理解他中間打給我我是否同意他最後的交車日就算是已達告知我.那講句難聽一點合約是在簽好玩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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