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8-1 條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
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
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所以政府就是要強制大眾去加裝行車紀錄器囉
不管駕駛人或車主有沒money
不然就給他開罰就是囉
不然到這是在保護用路人還是在圖利xx
因為目前大陸貨充斥市場
台灣貨又很貴
可以把畫面拍的很清楚的機器又貴的很
真不知道這個政府是在幹什麼的
etc也是這種貪圖廠商的產物
連行車紀錄器也是
真是快無言到不行了
不然大家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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