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在奇摩新聞看到引用自今日新聞一則報導
標題為《警超「跩」硬塞罰單抓替死鬼 引眾怒國道警察坦承誤判》
藉報導中所指影片名稱去找出來看
由於新聞報導是將整個事件發生經過做個簡述
所以我對這報導不加以評論
單純從事情根本面去探討
依這報導來初步知道事情始末
假若發生原因屬實
那麼光從撤銷罰單此舉動是無法解決問題
也就是說要有個一勞永逸的解決法子
才能防止類事日後有發生機會而不致重演
此一案例正可說明以親眼所見為憑據會有人為誤判
即便是車款、車色已確認
但在極高速行駛下是無法認清其車牌號碼
也就是無法完全認定是否符合該車所為
除非是取締者所駕駛車輛具有短時間內可加速到跟得上對方車速
這樣才能看清對方車款、車色與車牌號碼
若是對方是經過改裝可加速到破200公里時速
取締者若駕駛車輛無這樣性能可追得上
這方法就無法因為跟車而看清對方車牌號碼
所以回過頭來談
無論是取締者在路肩或天橋上去看
還是因為跟車的速度與對方車速有一段距離
一樣會出現高速的物體難以讓人的眼睛迅速看清其目標
尤其是車牌號碼在此情況
不但是速度快且在整個車體上顯得渺小
人的眼睛要在這種情況頂多可以看清車款、車色
會誤判是必然出現之情況
所以建議有關單位針對這情況需要探討研議來防止
看是否有先進儀器設備可在偵測到超速的車輛
同時可啟動自動追蹤之功能來讓機器自己去瞄準該車各項特徵
如果用錄影則需要具有針對可錄下高速物體任何部位的攝影機
綜合上述...當下取締高速公路之車輛有超速行駛
確實不能只靠人的眼睛去憑斷來做為事實論證
原因正是此一案例的發生
註:本文是基於事情根本面論事就事,不對當事人也不對單位而言,特此澄清。
所以大部分的雷射測速儀器還是以不能拍照的為主,不管是槍型或是望遠鏡型的...
叫做trucam,俗稱三眼魔神
http://www.lasertech.com/TruCAM-Laser-Speed-Gun.aspx
警察至少都是2人一組執勤,開車的沒辦法看清楚、在副駕駛座納涼的總有精神看仔細吧
這種危險駕駛的違規,還用不到昂貴的測速系統,一般警車加裝類似行車記錄器的錄影系統就能解決了
美國警車幾乎都有配備,確保現場處理蒐證的可信度、也保護當事人與警察不會兩造雙方各說各話
以前新聞有報導說台灣警車也採購了一些試用,應該要全面搭配的
這次應該是兩台車剛好同車型、同車色,導致警察誤判+警察態度不佳
是不是表示車尾最好自己DIY一點有特色的裝扮(尾翼、貼紙.....)就可以避免誤會?
可行的變通辦法:用無線電通報下一個路段執勤的警車注意攔截
1. 在收費站、交流道攔停
2. 在前方準備測速(雷射槍、三腳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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