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6/13),家中老爸到 北都汽車(基隆) 保養Camry
禁不住技師的強烈推薦
就裝了一個 第八元素全燃器
要價 NT 3,600
回來跟才跟我說
我上來一查,站上有二篇講到...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64&t=933077&p=1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60&t=335817&last=2910398
哇哩列 %&^E$^#$@@#%#%(!#$^%...根本是騙錢的東西
請教一下
有辦法退嗎?
我的意思是...這個狀況可列入 訪問買賣 嗎?
會這樣問是因為看到:
http://www.epochtimes.com/b5/7/11/12/n1898803.htm
大紀元11月12日訊:
對此行政院消保會對這樣經由第三人推銷的買賣提出新見解,強調業者利用第三人誘使消費者前往營業處所,並趁機推銷商品(服務),如果契約成立之時,沒有同類的商品(服務)可供比較,消費者在沒有心理準備下所產生的交易行為,仍然可認為屬於訪問買賣的類型,也就是適用七日猶豫期的規定,消費者七天內不滿意的話,業者應讓消費者解約退款。
所以我覺得情況是:
去保養時,被技師推銷產品,且
1.
契約成立之時,沒有同類的商品(服務)可供比較
2.
消費者在沒有心理準備下所產生的交易行為
消保法 第二條:
一一、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我不知道其中的其他場所,是不是能套用到 保養廠
但的的確確,我爸並無主動 詢問 或 邀約 技師 介紹或推薦 全燃器這一類的產品
另附上我查到的法條
消保法: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解約)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第 11-1 條 (審閱期間)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
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
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
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民法:
第 153 條 (契約之成立)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懇請各位指教一下,任何意見都很歡迎
先在此謝過~ 感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