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樓上一樣認真google 找的Toyota 買賣契約,先要確認樓主簽的是這版〝第 三 條:定金之效力除特別約定者外,定金不得超過價金總額百分之十。因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致契約無法履行, 買方不得請求返還定金。定金超過價金總額百分之十者,賣方除能證明損害超過價金總額百分之十者外,僅得沒收價金總額百分之十,超過部分之定金應退還買方。因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契約不能履行或賣方拒絕履行者,賣方得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後解除契約。〞這交易不成算不算賣方?可能要看前一頁車型年份怎麼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