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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v4還有災情嗎?

應該有針對性補強
讓他可以撐更久
但會不會慢慢滲漏造成車內潮濕鏽蝕
就要看他們的改進方式工法了
譬如墊片增厚上膠
Ace.H wrote:
若是「屢修不復」就適(恕刪)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207430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規範事項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3月 更新日期:110年3月2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楊盛旺 編號:R01241
一、題目: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規範事項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消費者保護法、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三、探討研析
(一)據報導 ,新車上路非人為因素之瑕疵,車界俗稱「檸檬車」,不少國家有「檸檬車條款」,一定期限內就瑕疵車輛提供消費者換車或解約服務。經濟部2019年7月預告將「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簡稱「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也新增檸檬車條款,不過擔保期限縮在交車180天內、行駛里程1.2萬公里內,相較國外嚴苛,且預告至今也還未實施,車主自救會2020年12月11日到立法院向立委陳情,盼望經濟部可以加速修法。被稱為臺灣版「檸檬車條款」之新版「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終於正式拍板 ,經濟部2021年1月28日公告,並自同年7月1日生效。經濟部指出,較先前版本對消費者更有保障,新版契約規定交車後至少180天內,或行駛至少1.2萬公里內,若發生6種重大瑕疵或相同瑕疵修復4次無法恢復正常機能等情況,消費者可要求更換新車或解約。
(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經濟部前於1998年間公告之「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實施已逾20年,因發生如定金收取、汽車重大瑕疵及屢修不復等爭議,爰該部公告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並自2021年7月1日生效,修正重點略以 :
1.明定收取定金上限,原則上不得逾價金總額10%;並增訂審約期至少3天。
2.明定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之重大瑕疵所涉之交車後日數、行駛公里數及維修次數:
交車後一定期限(不得少於180天)或一定里程(不得少於1.2萬公里)之內,若遇有於行駛時突然起火燃燒、排檔時或行駛時發生暴衝、煞車失靈、突然熄火故障、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其他有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等6項重大瑕疵,經送業者維修超過二次以上而未修復,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3.增訂屢修不復條款:
若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經4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或因機能瑕疵無法正常使用車輛,送修原廠指定場所後,累積30天以上無法使用車輛時,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另30天以上無法使用車輛不包括消費者未依通知取車之期間,或回廠維修有提供代步車或補貼代步費用之合理期間。

(三)前開經濟部公告修正之「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對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立意值得肯定,惟未來實際執行上仍或有爭議,如瑕疵鑑定、修復認定等,爰茲研提相關建議供參。
四、建議事項:
(一)應建立具公正性之專業鑑定機構
據報導 ,車商表示,依前開經濟部公告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汽車發生6種重大瑕疵情事或相同瑕疵修復4次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等情況,消費者可要求更換新車或解約,而前揭重大瑕疵情事之發生,是否因標的物瑕疵所致,或屢修不復由誰來認定,常常是維修廠商認為修好了,但車主仍認未能修好,爰建議政府相關部門應建立具公正性之專業機構辦理重大瑕疵之鑑定以及屢修不復之認定,以因應未來「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於實際執行面可能衍生之爭議。
(二)應加速推動新車安全評等計畫
國內近年屢傳民眾買到新車就遇上故障連連之爭議,為避免發生檸檬車瑕疵情形,行政院2018年10月5日核定交通部提報之「臺灣新車安全評等計畫(2018-2021年)」(Taiwan-New Car Assessment Program,T-NCAP),未來透過T-NCAP公告評等結果 ,讓國內民眾購車時有客觀之安全參考依據,亦引導車輛製造商開發更具安全性之車輛產品,帶動汽車產業向上升級。更進一步降低道路意外事故傷亡程度與發生機率,是臺灣車輛安全重要之里程碑,交通部應加速推動新車安全評等計畫,以建立臺灣新車評價制度。
(三)適時滾動檢討「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之規範內容
按經濟部本次公告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之擔保期為「180天、1.2萬公里」,相較美國紐約「2年、2.9萬公里」、美國加州「1.5年、2.9萬公里」、韓國「1年、2萬公里」、菲律賓「1年、2萬公里」、中國「2年、5萬公里」,我國擔保期門檻標準對車主權益保障似有不足,國內車主與消保團體前曾呼籲政府提出符合國人期待與國際水準之修正 ,經濟部應參考國際標準持續滾動檢討「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以符國人期待並確保車主權益與行車安全。
撰稿人:楊盛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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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耀乾-痛批在新潮流的挾持下,民進黨一黨獨大、極權獨裁,政商勾結貪污腐敗....
file:///C:/Users/kimbe/Downloads/%E8%A1%8C%E6%94%BF%E9%99%A2%E5%85%AC%E5%A0%B1%E9%9B%BB%E5%AD%90%E6%AA%94.pdf


行政院公報 第 025 卷 第 123 期 20190703 財政經濟篇
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1 日
經商字第 10802413850 號
主 旨:預告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三、「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
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首頁/
焦點消息/重大政策」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
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資訊與服務
/法規服務」可連結本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見或
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 15 號(商業司第三科)。
(三) 電話:02-23212200 分機 8346。
(四) 傳真:02-23922944。
(五) 電子郵件:docmail@moea.gov.tw。
部 長 沈榮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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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1&flno=17

第 17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
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
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
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
內容。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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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消費者保護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1450 號 委員提案第 25955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0 屆第 3 會期第 3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高嘉瑜
林俊憲
連 署 人:黃秀芳
蔡適應
王美惠
江永昌
許智傑
陳明文
劉櫂豪
范 雲
陳 瑩
蔡易餘
何志偉
邱志偉
莊瑞雄
邱泰源
郭國文
案 由:本院委員高嘉瑜、林俊憲等 17 人,鑑於一般大眾購置車輛現已十分普遍
,然對多數消費者而言,購置車輛仍是一重大且高成本之消費交易,而當
此些車輛所隱含的瑕疵缺陷無法確實更正、改善,將帶來難以負荷之生活
困擾及經濟負擔,更甚是行車安全上的顧慮。惟車輛產品內容及召回保修
服務型態日趨複雜專業,且車輛製造業者、銷售商、零件業與保修服務業
與消費者在財力、資訊及專業面實質不對等,致易發生交易糾紛。一旦發
生相關爭議時,車輛消費者若循司法途徑救濟往往曠日費時,所耗費之成
本亦恐不符經濟效益,故有必要建置一公平合理且能迅速有效處理相關爭
議之機制。目前對於車輛交易所生消費爭議之處理與車輛安全之保護,僅
有民法瑕疵擔保、不完全給付等損害賠償請求權、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回
收與公路法第六十三條之一召回之規定予以規範,明顯保護不足。主管機
關雖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訂定「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
記載事項」並參照美國處理「檸檬車」之相關規定,增訂重大瑕疵、屢修
不復之瑕疵車條款,以解決爭議,然其擔保基準卻明顯落後於各國相關檸
檬車條款之平均水準,且時至今日仍未正式施行,爰此提出消費者保護法
第十七條之一、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限縮主管機
關行政裁量範圍,並另設施行期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 明:一、對多數消費者而言,購置車輛乃重大且高成本之消費交易,而當此些
車輛所隱含的瑕疵缺陷無法確實更正、改善,將帶來難以負荷之生活
困擾及經濟負擔,更甚是行車安全上的顧慮。惟車輛產品內容及召回
保修服務型態日趨複雜專業,車商與消費者在財力、資訊及專業面實
質不對等,致易發生交易糾紛。一旦發生相關爭議時,車輛消費者若
循司法途徑救濟往往曠日費時,所耗費之成本亦恐不符經濟效益。
二、參照美國紐約州與民間長期呼籲處理「檸檬車」之相關規定及擔保基
準,增訂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之一,限縮主管機關於擬訂「汽車買
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行政裁量範圍,訂出最低基
準,以符國際趨勢。
三、為避免因主管機關遲延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或設無正當理由之生效緩衝期,如有上開情形則直接適用新修正
之第十七條之一第二項各款之最低基準。


第 17-1 條 中央主管機關針對汽車買賣,應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

前項應記載事項,其內容應包括:
一、車輛重大瑕疵於交車後一定日數、行駛公里數及維修次數之基準內得
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其日數、行駛公里數基準不得
少於七百三十日、兩萬九千公里,維修次數基準不得超過兩次。
二、車輛屢修不復於交車後一定日數、行駛公里數及維修次數之基準內得
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其日數、行駛公里數基準不得
少於七百三十日、兩萬九千公里,維修次數基準不得超過四次。
三、交付後一定日數基準內,因機能瑕疵所致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經送保
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維修,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三十日以上,得更換同
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其日數基準不得少於七百三十日,其
累積無法使用日數,不得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而不累計。
前項未規定者,仍適用本法其他規定。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主張符合本節規定之事實者,就其
事實負舉證責任。

第 56-1 條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十
七條之一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
,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
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 64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第二條第
十款與第十一款及第十八條至第十九條之二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七條之一,自公布後半年施行。
前項條文施行後,縱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條款
尚未修正、生效,仍直接適用第十七條之一第二項各款之最低基準。
魏耀乾-痛批在新潮流的挾持下,民進黨一黨獨大、極權獨裁,政商勾結貪污腐敗....
一、車輛重大瑕疵於交車後一定日數、行駛公里數及維修次數之基準內得
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其日數、行駛公里數基準不得
少於七百三十日、兩萬九千公里,維修次數基準不得超過兩次。

二、車輛屢修不復於交車後一定日數、行駛公里數及維修次數之基準內得
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其日數、行駛公里數基準不得
少於七百三十日、兩萬九千公里,維修次數基準不得超過四次。

三、交付後一定日數基準內,因機能瑕疵所致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經送保
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維修,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三十日以上,得更換同
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其日數基準不得少於七百三十日,其
累積無法使用日數,不得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而不累計。
前項未規定者,仍適用本法其他規定。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主張符合本節規定之事實者,就其
事實負舉證責任。

======

二、車輛屢修不復於交車後一定日數、行駛公里數及維修次數之基準內
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其日數、行駛公里數基準不得
少於七百三十日、兩萬九千公里,維修次數基準不得超過四次。



車輛屢修不復於交車後一定日數、行駛公里數及維修次數之基準內"得"
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

法條用語,說難不難,...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如果是:...應...
車輛屢修不復於交車後一定日數、行駛公里數及維修次數之基準內"應"
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那有興趣的人...可以用洗車試試,但記得要錄影...每次都要留存相關證據...

=======分隔線====

但7月1日就要公告了,如果屆時...還是用"得".....

得就是....可以更換,但也可以不更換....要打官司...看法官如判???



PS:

應:法條用語,就是法官沒有裁量權,就是"應"該....
魏耀乾-痛批在新潮流的挾持下,民進黨一黨獨大、極權獨裁,政商勾結貪污腐敗....
好了,法條看了....

二年....

車廠保固是5年吧!

車廠的法務不是白領錢的....

也會想到有人會想利用法條,對法條之修改....汽車製造相關公會,會不在意....????

一:
所以,會有公關、遊說....小弟應該可確定:7月1日公告...還是會用"得".....

"得"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二:
車廠....會如何做?....不能打沒把握的仗....

1:不能2年內老是滲水吧!...第二次還安咧...上矽膠、不乾膠....都在"修復"範疇內...

2:最好是要撐過5年...不然浪費人力...大家都不樂見吧!

三:

5年後,不對滲水保10年,......就利多了???...但煩不煩???

=====

好了.....還有人"抱持"......可以換車或解除契約...的"幻想"嗎????(註)




(註):針對官方說明,沒有針對製造工法是否改變做出澄清....
魏耀乾-痛批在新潮流的挾持下,民進黨一黨獨大、極權獨裁,政商勾結貪污腐敗....
sanlinlee wrote:
應該有針對性補強
讓他可以撐更久
但會不會慢慢滲漏造成車內潮濕鏽蝕
就要看他們的改進方式工法了
譬如墊片增厚上膠

只有更換材質(防劣化)和增厚,沒上膠。
買車時,業務有說若不放心,可以幫我上膠,並灌水測試。
但我相信原廠(TOYOTA,不是和泰)也想要解決也最有能力,這也不是多困難的問題。
既然原廠認為換材質和增厚即可,我就姑且相信,不要畫蛇填足。
真的不幸(目前觀察機率不高),保固內就回原廠維修,要上不乾膠再上吧!過保固就自己DIY也不是難事。
漏水問題,我會關心,但不會是評選買車的首要條件。

我是6月購買汽油旗艦精裝,已經交車,經過幾天的連日大雨加上高速公路大雨,目前無漏水。

只能說現在疫情嚴峻,業績極缺,交車快,價錢折讓也很大,是購車的好時機。
解封後,肯定有一波好等。
king97878 wrote:
但7月1日就要公告了,如果屆時...還是用"得".....
得就是....可以更換,但也可以不更換....要打官司...看法官如判???

"得"...選擇權在消費者不是車商!
繼續從網路研究法律,但不要把消費保護法想成車廠保護法。
我要想想等下去那裡溜車,不然滿月回廠保養檢查快到了,被疫情悶在家,開不到幾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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