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pikai wrote:總結,我這樣的論點不...(恕刪) 保險公司賠付被保險人車體險後(回復原狀不折舊),向加害人求償時,是有折舊的適用的。所以,保車體險是有其必要的....另外,所謂的折舊,在一般自用小客車是每年折舊0.369(就是每年少掉千分之三百六十九的價值)法院判決書很多,隨便找一件給大家看看101,北小,244那以原po妹妹的例子來看1.2011年11月出廠(要以行照上面寫的年月為準,不是用領牌日),2012年1月發生事故,硬要算也不過就三個月(如果詳細算說不定不到三個月,但是未滿一月以一月計)2.零件10000元,工資3000元3.零件折舊損失金額如下10000*(0.369/12*3)=922.5 四捨五入後為923元所以零件他應該要賠你9077元(10000-923=9077),加上工資3000元,合理的賠償金額是12077元。他說的二年車,那個算法太扯(如果原po沒有看錯行照出廠年月),不用鳥他,去請法院訴訟輔導科教怎麼寫書狀,直接去提告比較快。至於有些人提到的代步車費,要求償這個部分,通常要提出租車的證明,而且要有租車的必要(ex.業務人員,沒有車就跟沒有腳一樣,無法去拜訪客戶)。如果只是假日出遊才會開車,你說修車期間都要租車,會比較說不過去....
野馬GT500 wrote:最好笑的是 在路上平...醫療費用這邊至少可以拿點錢回來 反正也是用對方的強制險理賠(恕刪) 不要亂教醫療費用是實支實付你付了100元掛號費,保險公司就給你100但沒有真的傷到,其他都是健保給付你拿了什麼回來???到頭還多花了計程車費或停車費或寶貴的時間
如果你有保險叫你的保險公司去跟她玩就好了這就是未什麼要買保險的原因身邊剛好有範例我舅舅的車被撞了,保險幫他修到好然後保險公司去找那個後面撞他的人求償(代位求償)看看是你會玩,還是保險公司會玩所以要保險阿讓專業的來~
kuofm wrote:不要亂教醫療費用是實...(恕刪) 這位師父別掙扎了這邊都是活在自己世界的鄉民那些甚麼要提告跟要甚麼精神賠償的根本是來亂的上了法院,法官就是按照折舊賠上法院對於樓主一點好處都沒有....最近車禍看了很多的損害賠償判例就如同前面說的:理想跟實務是差很多的對法律實務就是這樣:有折舊,甚至是寫得清清楚楚甚麼東西的使用年限是多少節錄士林地院去年的某判決書:據系爭事故發生時之規範即98年9 月14日修正前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8 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是事故發生99年7 月7 日時,該車輛使用期間已8 個月餘,依一般社會通念,將因時間產生價值之貶損,應予折舊,應以9 月計算折舊。依行政院財政部87年1 月15日台財稅字第870000472 號函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機器腳踏車之耐用年數為3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率為千分之536 。準此計算,應按每年折舊率千分之536 計算之折舊金額為3 萬644 元(76,230×0.536 ×9/12=30,644),則扣除折舊3 萬644 元損害金額為45,586元(76,230-30,644=45,586)。原告XXX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系爭機車損害,於此範圍內,洵屬正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尚乏依據,不應准許。慘的是發生了上法院就是會按照這個規矩來好的是不可能一輩子都不去跟別人擦撞,如果是自己的錯至少可以拿這條來壓對方少賠點~
我是沒看完全部其它大大回的內容.針對版主的問題說明:車體賠償,上了法院,的確有可能會被算車子當然包括零件...的折舊率,看法官,但只要肇事者有提到,通常法官就會去算了,如果又有肇事比例問題,也會算進去,這以前去上課時,老師有提到也有判決,這都是可引用的.而金額怎麼算,去哪修,我記得沒有規定,但有提到是恢復原狀,所以其實也不能主張一定要回原廠修.參考看看.
van1110 wrote:今年一月初發生的事,...(恕刪) 那援交妹出來工作太多年那價錢不也要折舊一下.....你跟他說啦他應該也在地球上活了很多年打他一頓叫他去看醫師醫藥費拿來也折舊一下記得算給他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