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g00151 wrote:今天一早,在林口長庚...(恕刪) 拉鋼繩的節氣門N入D暴衝機率應該沒這麼大(踏板沒拉動鋼繩節氣門也不會有其他元件去驅動打開它)..............怠速不到1000的汽油引擎扭力是很小的.......
找到結果了鑑定為電腦故障 車商質疑稱個案【劉昌松、張琦珍╱台北報導】男子徐旭東前年開TOYOTA CAMRY2.0轎車到加油站洗車時,車子突然往前衝,撞毀車頭;事後車商只願提供修車折扣,徐因而告上台北地院,要求總代理和泰汽車等車商賠償一百六十九萬元。法官昨開庭,鑑定結果證實該輛CAMRY是電腦故障暴衝,但車商質疑鑑定結果,法官則勸雙方和解。心有餘悸徐旭東昨出庭時仍餘悸猶存地說,暴衝後他衝下車,想拿回車上手機,但一旁的加油站工讀生大喊:「不要去,會爆炸!」他才發現車下已溢出不明液體,讓他覺得「命真的差點就丟了,自此也罹患憂鬱症,至今仍得吃藥。」時速30公里撞電線桿和泰公關管小姐則說:「公司沒有接到其他車主類似抱怨,這應是個案。」管並說:「車子電腦故障不會影響煞車,但公司調出監視畫面,徐的車子第三煞車燈並未亮紅燈。」徐旭東是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開買了一年多的CAMRY轎車到汐止一處加油站洗車,他將車子從空檔打到D檔時,引擎突然發出巨大運轉聲響,他立刻踩住煞車並把排檔推到P檔。但根據法官委託汽車消費者保護協會所做的鑑定報告,車子此時還是以三十多公里的時速暴衝,撞上八公尺前的電線桿,車頭全毀。業者指鑑定前後不一徐旭東說:「為打官司,車到現在都不敢送修,還平白繳了兩年約三十多萬元的車貸。」他要求和泰汽車、經銷商「北都」汽車和製造商「國瑞」公司共賠償八十四萬餘元購車款,及依《消保法》請求的一倍懲罰性賠償金,合計一百六十九萬元。法官昨開庭,鑑定報告指該輛CAMRY是電腦故障產生暴衝;但北都與和泰代表認為鑑定內容不可信,並質疑汽消會用沒聽過的推論法及目測觀察鑑定,缺乏專業,導致「鑑定當天說應是人為導致事故,書面報告卻又寫是電腦故障。」法官聽取雙方意見後,勸車商和徐協商具體和解方案,否則全案將繼續審理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裁判字號】 93,訴,4772【裁判日期】 950530【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裁判全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4772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鐘律師被 告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訴訟代理人 庚○○被 告 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 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一、原告主張:(一)原告於民國92年1月14日以新台幣(下同)84萬9千元,向被告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都公司)購買、由被告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都公司)生產製造之TOYOTA廠牌,2003年份CAMRY型,車牌號碼7E-8362號自小客車一部。嗣於93年4月27日下午4點20分,原告駕駛上開車輛至台北縣汐止市○○路○段全國加油站洗車,車輛清洗完畢後,原告依車輛正常操作程序,右腳先踩煞車,將排檔由N檔即空檔推至D檔即前進檔,此際於原告未踩油門之狀況下,突然聽到車輛自行加油之聲音並且逐漸變大,經原告由後視鏡看見第三煞車燈仍亮著,確認右腳係踩住煞車無誤後,左腳遂一同踩住煞車將煞車踏板踩到底,此時車輛竟向前衝,毫無煞車減速作用存在,原告於車輛將撞上圍牆之際,將排檔由D檔推至P檔煞車檔,但車輛仍往前暴衝並撞上電線桿,導致車頭部分嚴重毀損。原告因本件事故受到精神上嚴重損害而罹患憂鬱症,另93年9月8日因精神崩潰,情緒失控下右手敲到玻璃,導致右手腕肌腱斷3條,傷口縫近百針住院5日。(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95條第1項及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8條、第9條、第51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醫療費用及往返車資計2萬3090元、精神上慰撫金20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169萬8000元。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72萬1090元,及自9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辯稱:(一)系爭車輛於銷售時,完全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且汽油引擎之所以能產生動力,係燃油與空氣混合後導入汽缸內燃燒,進入汽缸的空氣及燃油愈多,引擎出力及轉速即愈高。雖燃油供應量由微電腦所控制,然進入汽缸之空氣量多寡係取決於節氣門開度大小,系爭車輛節氣門開閉係由油門踏板及拉索拉動,屬機械式由駕駛人直接控制。於未踩油門時,油門踏板及節氣門均保持關閉,決無自行開啟加速之可能。至於引擎加速部份,該車電腦所唯一控制之作動組件僅為噴油嘴,但引擎馬力提昇仍須有適當混合比,若此時節氣門閥未打開導入空氣,即使噴油嘴噴射再多汽油,引擎轉速也不可能提昇,甚至會無力或熄火。(二)系爭事故發生後,被告勘查現場並檢測系爭車輛發現,該車於洗車機之吹風擋板升起後即往前急駛,地面僅有輪胎打滑痕跡,並未留下煞車痕;又據被告對該車檢測結果,油門、煞車及變速箱系統均正常,若依原告所言雙腳用力踩下煞車,則地面必留下緊急煞車痕跡,且車輛行駛中強行由D檔排入P檔,必定造成變速箱齒輪毀損,故原告之主張實屬無據。本件純係原告個人因素誤踩油門所致,其損害之發生與被告之生產、銷售行為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被告並無賠償責任可言。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一)原告於92年1月14日以84萬9千元,向被告北都公司購買由被告國瑞公司生產製造之TOYOTA廠牌,2003年份CAMRY型,車牌號碼7E-8362號自小客車一部。93年4月27日下午16時許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至台北縣汐止市○○路○段全國加油站洗車,車輛清洗完畢欲自洗車機駛離時,突然發生「無預期加速」(Unintended Acceleration),系爭車輛撞上前方電線桿後始行停住,造成車頭部分毀損,有現場照片可稽(本院卷一第10頁)。又被告國瑞公司係從事製造系爭汽車商品之企業經營者,被告北都公司係從事系爭汽車商品經銷之企業經營者,被告和泰公司則為從事系爭汽車商品輸入之企業經營者,並為兩造所不爭執。(二)併予敘明者為:兩造所爭執者,僅為系爭車輛發生無預期加速之原因,是否因原告以不合理之方法使用系爭車輛,亦即原告是否誤踩油門;或係因被告於生產及銷售系爭車輛時,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從而本院認為俗稱「暴衝」與所謂「無預期加速」二項名詞,皆係指稱客觀上車輛發生非駕駛人所預期之加速事實,並不涉及車輛瑕疵或駕駛人使用不當之價值判斷。雖然被告辯稱暴衝不等同於無預期加速,惟查此僅為形式上對於字義之歧見,該二項名詞所涵攝之內容實質上為相同,因此兩造對於系爭車輛發生非原告所預期之加速事實,事實上並不爭執。四、按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又企業經營者違反前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製造者責任,為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2項、第7條之1第1項、第8條第1項、第9條所明文規定。從而本件原告既主張系爭汽車商品不具備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致原告受有損害,則原告必須先證明其對於系爭車輛已依合理之方法加以使用,並因此而受有損害;亦即原告若已舉證證明,係依照一般平均的消費者所可認知之方法加以使用,但仍發生損害,則可推定系爭汽車商品具有安全上的欠缺。但被告如舉反證證明,系爭汽車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即可獲邀免責。五、原告主張其係依正常操作程序,右腳先踩煞車,將排檔由空檔推入D檔之際,於未踩油門狀況下,突然聽到車輛自行加油門的聲音,而且越來越大聲,遂連同左腳一同將煞車踏板踩到底,車輛竟往前衝,煞車毫無減速作用云云。(一)依現場照片所示,地面並無煞車痕跡,足證事發當時,原告並未煞車。而本件經本院囑託由原告所建議之鑑定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汽車消費者保護協會鑑定結果,系爭車輛煞車為正常、輪胎煞車並無磨損,而且「此車暴衝之主因起步到障礙物距離為8.8公尺油門,緊急煞車時間約1.2秒,已來不及煞車故排除煞車部分(無煞車痕跡)」(鑑定報告第5、7頁、證物外放),核與被告所提出之檢測結果相符(本院卷一第51至53-1頁),足證當時事出突然,原告根本來不及煞車。而原告主張事發當時有踩煞車,其煞車燈之紅光並反射在洗車機吸風板上,有錄影畫面為證云云。惟查前揭鑑定報告亦稱:「原告以錄影機所拍之第三煞車燈的紅光反射在洗車基的吸風板不鏽鋼板上,經本會現場勘查及參考各地之洗車場未有煞車紅光之現象」(鑑定報告第7頁),則綜合鑑定報告全文觀察,系爭錄影帶所謂紅色反光,並不足以證明原告當時有踩煞車。且本院當庭勘驗錄影帶結果,雖確認系爭錄影帶有紅色反光,有言詞辯論筆錄及相片在卷可按(本院卷一第64、78頁);但因該錄影帶解析度不佳,無法清楚辨認該等紅色反光來源究竟為何。因此據此並不足以證明系爭錄影帶所示紅光,即為系爭車輛煞車燈所反射,亦不足以證明原告於事發當時,確曾踩下煞車踏板;從而亦不足以證明,系爭車輛之煞車系統不具備安全性。(二)次查以系爭車輛車頭毀損程度觀察,事發當時車速約為每小時30-35公里,以該車起步到撞及障礙物距離為8.8公尺計算,前後計時約8-9秒,亦有前揭鑑定報告可證(第7頁)。從而依照上開數據判斷,原告應係駕車於洗車後、離開電動輸送帶之前,將排檔從N檔即空檔切換至D檔即前進檔之際、即尚未完全換至D檔時,即先踩油門踏板。此時系爭車輛甫離開電動輸送帶,本身並非完全靜止,再加上原告誤踩油門踏板,以致於系爭車輛遂以高速衝出;原告雖察覺情況有異,而急於煞車,惟原告復又誤以油門踏板為煞車踏板,而再踩下油門踏板,造成系爭車輛不但未停止,反而繼續衝撞前方障礙物後始告停止。且被告對該車檢測結果,油門、煞車及變速箱系統均正常,變速箱齒輪並無毀損情形,有現車確認記錄表影本一份可稽(本院卷第51-53頁),從而無法證明原告確實於車輛行駛中強行由D檔排入P檔。(三)又原告雖自稱駕駛資歷長達17年,且近7年來從事新聞現場轉播工程,每日駕駛價值千萬SNG車趕赴新聞現場,從未有事故紀錄,因此就系爭車輛並無操作不當之情事云云。惟查本件事出突然,衡諸常情,原告於驚惶之際,急於煞車卻誤踩油門踏板,應屬可能,此與原告之豐富駕駛經驗並無相關。且事故現場並無煞車痕跡,是則僅憑原告之優良駕駛資歷,並不足以證明原告於前揭時地並無誤踩油門情事。從而本件原告既然因誤踩油門而導致車輛高速衝出,即不能認為原告係依合理使用之方法駕駛系爭車輛。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並無理由。六、原告既不能證明於系爭時地依合理使用之方法駕駛系爭車輛,則不能推定系爭汽車商品具有安全上的欠缺;原告必須就系爭車輛不符合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負舉證責任,而不能令被告就系爭車輛符合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舉反證免責。(一)本件雖經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汽車消費者保護協會鑑定結果認為:「不排除為電腦失靈所導致的暴衝現象」(鑑定報告第7頁、證物外放)。又鑑定人戊○○到庭結證稱:「本件是我鑑定的沒錯,鑑定方法是由車子撞毀的程度來推定車速,再依一般常理推估,一般加速沒有那麼快。而是否暴衝,依現在科學技術,即使以電腦也無法推估。汽車發動時,進氣閥門會打開,當電腦指示錯誤時,進氣閥會關起來,這時車子不會停止,會自動一直加油,就會以極速前進,這時如有撞到物體,進氣閥門就會打開,這樣就沒有證據了。目前全世界都沒有辦法,只有我有辦法認定。我認為暴衝是因電腦因受潮而短路,指示錯誤,車子才會暴衝,我也無法查出,我是依自己的研究推論認定本件是因電腦短路指示錯誤才會發生暴衝」(本院卷一第201頁反面)。惟查:1.所謂「暴衝」,係對於客觀上車輛發生非駕駛人所預期之加速事實,並不涉及車輛瑕疵或駕駛人使用不當之價值判斷,已如前述。而系爭車輛確實發生暴衝即無預期加速現象,為兩造所不爭執。因此系爭鑑定報告既僅就兩造均無爭執之「暴衝」現象加以肯定,從而據此並不足以認定系爭車輛欠缺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2.系爭鑑定報告既稱:「引擎的高馬力輸出,取決於節氣閥門的開度,而節氣閥門的開關,完全在於油門踏板的控制,並不受任何電器控制或影響。唯有駕駛者大腳踩下油門踏板,才有可能造成高引擎動力輸出現象」(鑑定報告第10頁)。但鑑定報告同時又稱:「不排除為電腦失靈所導致的暴衝現象」(鑑定報告第7頁),則系爭車輛之節氣門閥既係採機械式,由腳踩油門踏板控制其開闔,並非電子節氣門閥,豈有電腦指示錯誤之問題?是鑑定結果顯然前後矛盾。且鑑定人復到庭證稱:「(證人是否知道本件車輛的電腦在哪裡?如何判斷電腦受潮而短路?)不知道,鑑定時我也沒有看到電腦在哪裡。而根據國外資料,一般發生暴衝都是電腦受潮短路(如卷附鑑定報告表六點一)」(本院卷一第202頁)。則鑑定人於鑑定時,既然未看到系爭車輛之電腦設備,卻又聲稱「暴衝」是因電腦受潮短路而引起,則其鑑定結果顯然不可信。(二)被告於事發後檢查系爭車輛,並未發現有任何製造技術及品質上之瑕疵,並提出檢測相片及檢查報告一份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47-54頁)。而系爭車輛係被告所生產最新型之車輛,其生產、組裝技術及品質,均與先進國家技術水準相同,且同型車輛於全世界同時銷售,迄未有因車輛瑕疵而導致無預期加速之情事。又系爭車輛亦依政府規定裝設ASL(Automatic Shift Lock)自動排檔鎖定裝置,即俗稱防暴衝裝置,亦即駕駛人將車輛發動後,欲入檔行駛時,必須踩煞車,排檔桿才可由P檔位置移動至其他檔位,並於使用手冊中附有詳細標示及解說,有使用手冊節本影本一頁可稽(本院卷第54頁)。從而據此足以證明,系爭車輛已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三)原告雖又主張:系爭同款車輛在美國曾經發生5起暴衝案例云云,並提出美國道路安全協會(NHSTA)之缺陷調查報告為證(本院卷一第11頁、第67頁)。惟查原告所引據之資料,僅描述配備電子節氣門控制系統之CAMRY型號車輛,所可能發生無預期加速之問題,但是並未做成該型車輛有何設計上之瑕疵、而導致無預期加速之結論。且本件車輛所配備之節氣門為機械式,並非電子式,已如前述,足見該報告所提及之車輛設計,與系爭車輛設計並不相同,從而據此並不足以證明系爭車輛欠缺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七、從而本件原告既然誤踩油門踏板,並未依合理之方法使用系爭車輛,復未舉證證明系爭汽車商品具有安全上的欠缺,則原告請求醫療費用、往返醫院車資、精神上損害賠償及懲罰性損害賠償,即不可採。被告和泰公司、國瑞公司、北都公司辯稱其所製造、經銷、輸入系爭車輛並未欠缺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等語,即屬可信。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95條第1項及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8條、第9條、第51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372萬1090元及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八、因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kertin wrote:一般駕駛老手 尤其開離洗車廠要轉彎的地方 不可能立即大踩油門 或是大踩煞車一般人不可能油門與煞車 同時踩 理論上正常駕駛雖然不可能油門與煞車同時踩,但凡事總有例外我自己開了10多年的車,就發生過一次誤踩油門的事情,映像超深刻平常我開的是自己的318,那天幫家裡開另一台FORCUS出門(去購物+定期保養)兩台車踏板的位置大小都差很多,踩的力道感覺也不一樣剛好我那天穿的是新買的鞋子感覺比較遲鈍(很重很厚實的那種安全鞋)路上就發生我明明踩下煞車要減速變換車道卻還在一直加速的狀況第一時間的想法是我遇到傳說中的暴衝了,把煞車踩深一點加速卻更多把眼睛往下看.....我的大鞋子竟然還是踩在油門上而不是我以為的剎車,還好我不是用力往下踩到底那次經驗以後,開車出門我都盡量穿正常的球鞋皮鞋,避免穿特別的鞋子我記得以前看過報導,穿拖鞋、高跟鞋開車,一樣是危險的行為
ting00151 wrote:而且我有個習慣是先微踩煞車後在進檔,卻煞不住車...(恕刪) 板大當時微踩煞車後再進檔是N入D檔嗎? 若是的話很有可能是誤踩油門導致小弟我也有類似的情況~路邊臨停N檔拉手煞車,待要起步時下意識的微踩煞車入D檔當下只有感覺整台車突然往前衝,慶幸當時右手還放在手煞車上就用力往上拉且立刻把右腳放開車子才停住才發現我是把油門當煞車踩.....也還好臨停時離前車還有一段距離所以沒親上去~開了十幾年的車當下才意識到開車真的要小心,一個不注意都很有可能發生無法挽回的遺憾!!希望板大能圓滿的解決這次意外~
ting00151 wrote:今天一早,在林口長庚...(恕刪) 假日的確在休假~~~不過沒人理會我想你是該爭口氣畢竟這不是小事 找記者報吧 先下手為強還有 已經報警也將紀錄都寫下拍下 給他們好好警告一下吧~~~
有個現象超妙....在別版一出事,...一堆人上來說:"我也是...如何..如何..""聽我朋友說...如何..如何..""聽說...如何..如何..""XX牌的車..一定會...如何..如何.."結果到了這邊...一堆人上來告解"我當年...油門當煞車踩...."真是妙.........maple7595 wrote:徐旭東~~~...(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