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crazy wrote:
>>681
無罪推論原則...目前應該只適用於刑法...
民法及行政罰應該不是適用..........政府的人當然要相信自己人囉 只不過罰錢而已嘛!!!....隨便一點是OK的啦
不過民法要告人...是自己要先蒐集證據再告人才行........但交通行政罰是....我說你是違規...你就是...除非你能證明你沒錯 ... 最常見取消裁罰的是超速照相AB車...車牌號碼相同...但車型顏色不同....如果車型顏色相同...那你也無法取消裁罰...請含淚吞下去吧
>>689
警察擁有得逕行舉發的權力.....他的目擊就是證據.....進法院他就是證人
根據判例...大部分法官都是會相信警察的證詞.....才區區幾千元而已....法官不會很在意的
無意筆戰,imcrazy小弟對您的說法有點疑問。
行政程序法
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依法行政)
第9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行政罰法總說明
四、
基於有責任始有處罰之原則,就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者之責任條件及責任能力加以明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或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或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或依法令或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具有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事由之行為,不予處罰。如係不了解法規之存在或適用而違法,或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或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辨識能力顯著減低者,或為過當之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行為,均僅得減輕或免除處罰;另規定例外不適用上述不罰或減免處罰者,如原因自由行為、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程序陳述意見者。惟行政罰得減輕者,以其係屬一定金額(罰鍰)或期間等得以量化之裁處方有適用。此外,為提昇人權之保障,國家欲處罰行為人者,應由行政機關就行為人之故意、過失負舉證責任,本法不採「推定過失責任」之立法,並就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之故意與過失認定為擬制規定。(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
資料來源: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