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
定金(推定其契約成立)和審閱期(契約尚未成立、先審閱後簽約)為不同的概念,不可混為一談。
除非你可以舉證推翻契約尚未成立,不然原則上定金是無法退還的。
另參
未給審閱期 難當解約理由
僅能排除不公平條款 無法全額退費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40131/3561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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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同事很沒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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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說來,你同事只是車主又不是業代...怎能立馬跟你確定你這張單子肥,他不是畫虎蘭就是隨便講講,他不是業代怎知道這個時候空車折價多少?要送多少東西才是賺?有可能之前他買車是競賽月或者跨年份,進口車的折價就較高,目前你看這個時間點...剛好卡在改款前,大改款不知道第三季會不會進來,所以價錢應該還沒到殺到流血的價格~你這個時候看車本該有個底而不是聽人說說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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