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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中華民國汽車消費者保護協會:該車鑑定為「暴衝」車)TOYOTA CAMRY驚傳暴衝事件..和泰全力封鎖消息

其實看車主是不是主張自己
1.油門暴衝
2.煞車失靈
3.N檔無效
一起發生
大概就可以知道官司結果
...
如果一起發生
大概就會敗訴
說是車主把煞車跟油門弄錯了
...


另外如果車主認為
1.踩煞車->暴衝
...
大概也會敗訴
說是車主把煞車跟油門弄錯了

...
(煞車跟油門是分開的系統, 踩下煞車是控制鼓煞碟煞, 不會影響引擎和油門...
就像腳踏車的煞車跟踏板無關)

galantex wrote:
5月3日星期一文字記者給了我這樣的答案:這則新聞30日那天就作好了可是被業務部攔下來了,理由是:toyota是廣告主不能撥. 聽到這樣的結果心情好沮喪好鬱卒喔,30日那天下午文字與攝影記者還有我都白忙一場了
...(恕刪)


真他X的封建黑暗 !! 令人厭惡作嘔的車商。

以後拒買此牌的。

laoshshova wrote:
但是換個角度來說,只是說這個鑑定有問題
不足控訴車子暴衝這個問題
但不代表就沒有暴衝,所以就因此認定是人員操作的疏失
是以協會的鑑定不足以說明車子暴衝,但不代表車子不是暴衝
而是人員疏失阿

車主告車商主張車子暴衝
車主不是要有積極證據主張其所言為真嗎?
如果車主提示的證據不足控訴車子暴衝這個問題成立
法官要如何判車主勝訴呢?

你的疑問應該基於告訴雙方誰該負舉證責任的問題?
我早上去早餐店吃了三明治,結果食物中毒
我去告早餐店
你覺得是我要證明:我因為吃了三明治而食物中毒
還是早餐店要證明:我不是因為吃了三明治而食物中毒
你覺得呢?
也許頭又大可以防堵電視台放送,
但卻防堵不了網路,
台灣的網路還算是自由的
chin4001 wrote:
你的疑問應該基於告訴雙方誰該負舉證責任的問題?
我早上去早餐店吃了三明治,結果食物中毒
我去告早餐店
你覺得是我要證明:我因為吃了三明治而食物中毒
還是早餐店要證明:我不是因為吃了三明治而食物中毒
你覺得呢?...(恕刪)


消費者永遠是弱勢..尤其是零星個案
早餐吃完了..吐出來/拉出來的也沖掉了..
早餐店又不給消費者去廚房採樣送驗..
公權力也沒有積極介入協助..
消費者要怎麼舉證呢??

也許食物中毒死掉..才會有公權力介入解剖遺體採證吧

jedijack wrote:
消費者永遠是弱勢.....(恕刪)

你說的問題是另一個有關消費者權益保障的問題
那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

我所要表達的只是訴訟雙方舉證責任的歸屬
是原告要積極舉證?
還是被告要積極舉證?
你會覺得這樣並不公平
但在目前的現實就是如此

在L版日前不是也有一個案例
原車主把事情炒得沸沸揚揚
但在一審宣判前(現在還看不到判決內文)有很多網友就認為不太樂觀
主要也是認為在舉證上會有很大的問題

再回到我舉的例子
如果我無法舉證是吃了三明治而食物中毒
我是要如何去提告早餐店我是因為吃了三明治而食物中毒呢?
chin4001 wrote:
如果我無法舉證是吃了三明治而食物中毒
我是要如何去提告早餐店我是因為吃了三明治而食物中毒呢?...(恕刪)


因為消費者權益沒有保障..
沒有專業能力也沒有公權力的消費者..
面對這類"攸關生命安全"的消費糾紛還要負責舉證..
所以我說消費者永遠是弱勢..
一般消費者與政府根本不重視這個問題..
只有成為受害的當事人才會驚覺自己是這麼的無力


jedijack wrote:
因為消費者權益沒有保...(恕刪)

你說的或許是存在的事實

但光就這個案例來看
告訴人敗訴的原因可能不單於此
見高院判決文
上訴人主張車子脫離洗車機軌道飛衝出去的瞬間,伊將排檔由N檔強行推進P檔云云(見本院卷(一)第25頁)
此與上訴人於原審之主張(由N檔推至D檔,車輛向前衝,至將撞上圍牆之際,才將排檔由D檔推至P檔之主張)不同
這真是大忌
車主為何兩審的主張不同
二審法官恐怕在心證上就先打問號了

又就鑑定人說
目前全世界都沒有辦法,只有我有辦法認定。
如果你是法官你會不會相信?

鑑定報告同時又稱:「不排除為電腦失靈所導 致的暴衝現象」
結果事實是
系爭車輛之節氣門閥既係採機械式,由腳踩油門踏板控制其開闔,並非電子節氣門閥,豈有電腦指示錯誤之問題?
妳是法官會不會接受鑑定報告的說法?

且鑑定人復到庭證稱:「(證人是否知道本件車輛的電腦在哪裡如何判斷電腦受潮而短路?)不知道,
鑑定時我也沒有看到電腦在哪裡。而根據國外資料,一般發生暴衝都是電腦受潮短路
法官判決說
則鑑定人於鑑定時,既然未看到系爭車輛之電腦設備,卻又聲稱「暴衝」是因電腦受潮短路而引起,則其
鑑定結果顯然不可信。
你覺的法官說的不合理嗎?


事實真相是如何我也不知道
或許真的是暴衝也說不定
但就判決書來看
車主會告輸一點都不奇怪


完全沒有煞車痕, 車主敗訴剛好而已. 不要說連煞車都是電子的....XD

galantex wrote:

先護貝起來

改天再來驗證何為不具專業素養


法官驗證完了,如何?


人家護貝你也學人護貝?
還保留法律效力咧
看電視學來的嗎
什麼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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