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看車主是不是主張自己1.油門暴衝2.煞車失靈3.N檔無效一起發生大概就可以知道官司結果...如果一起發生大概就會敗訴說是車主把煞車跟油門弄錯了...另外如果車主認為1.踩煞車->暴衝...大概也會敗訴說是車主把煞車跟油門弄錯了...(煞車跟油門是分開的系統, 踩下煞車是控制鼓煞碟煞, 不會影響引擎和油門...就像腳踏車的煞車跟踏板無關)
galantex wrote:5月3日星期一文字記者給了我這樣的答案:這則新聞30日那天就作好了可是被業務部攔下來了,理由是:toyota是廣告主不能撥. 聽到這樣的結果心情好沮喪好鬱卒喔,30日那天下午文字與攝影記者還有我都白忙一場了...(恕刪) 真他X的封建黑暗 !! 令人厭惡作嘔的車商。以後拒買此牌的。
laoshshova wrote:但是換個角度來說,只是說這個鑑定有問題不足控訴車子暴衝這個問題但不代表就沒有暴衝,所以就因此認定是人員操作的疏失是以協會的鑑定不足以說明車子暴衝,但不代表車子不是暴衝而是人員疏失阿 車主告車商主張車子暴衝車主不是要有積極證據主張其所言為真嗎?如果車主提示的證據不足控訴車子暴衝這個問題成立法官要如何判車主勝訴呢?你的疑問應該基於告訴雙方誰該負舉證責任的問題?我早上去早餐店吃了三明治,結果食物中毒我去告早餐店你覺得是我要證明:我因為吃了三明治而食物中毒還是早餐店要證明:我不是因為吃了三明治而食物中毒你覺得呢?
chin4001 wrote:你的疑問應該基於告訴雙方誰該負舉證責任的問題?我早上去早餐店吃了三明治,結果食物中毒我去告早餐店你覺得是我要證明:我因為吃了三明治而食物中毒還是早餐店要證明:我不是因為吃了三明治而食物中毒你覺得呢?...(恕刪) 消費者永遠是弱勢..尤其是零星個案早餐吃完了..吐出來/拉出來的也沖掉了..早餐店又不給消費者去廚房採樣送驗..公權力也沒有積極介入協助..消費者要怎麼舉證呢??也許食物中毒死掉..才會有公權力介入解剖遺體採證吧
jedijack wrote:消費者永遠是弱勢.....(恕刪) 你說的問題是另一個有關消費者權益保障的問題那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我所要表達的只是訴訟雙方舉證責任的歸屬是原告要積極舉證?還是被告要積極舉證?你會覺得這樣並不公平但在目前的現實就是如此在L版日前不是也有一個案例原車主把事情炒得沸沸揚揚但在一審宣判前(現在還看不到判決內文)有很多網友就認為不太樂觀主要也是認為在舉證上會有很大的問題再回到我舉的例子如果我無法舉證是吃了三明治而食物中毒我是要如何去提告早餐店我是因為吃了三明治而食物中毒呢?
chin4001 wrote:如果我無法舉證是吃了三明治而食物中毒我是要如何去提告早餐店我是因為吃了三明治而食物中毒呢?...(恕刪) 因為消費者權益沒有保障..沒有專業能力也沒有公權力的消費者..面對這類"攸關生命安全"的消費糾紛還要負責舉證..所以我說消費者永遠是弱勢..一般消費者與政府根本不重視這個問題..只有成為受害的當事人才會驚覺自己是這麼的無力
jedijack wrote:因為消費者權益沒有保...(恕刪) 你說的或許是存在的事實但光就這個案例來看告訴人敗訴的原因可能不單於此見高院判決文上訴人主張車子脫離洗車機軌道飛衝出去的瞬間,伊將排檔由N檔強行推進P檔云云(見本院卷(一)第25頁)此與上訴人於原審之主張(由N檔推至D檔,車輛向前衝,至將撞上圍牆之際,才將排檔由D檔推至P檔之主張)不同。這真是大忌車主為何兩審的主張不同?二審法官恐怕在心證上就先打問號了又就鑑定人說目前全世界都沒有辦法,只有我有辦法認定。如果你是法官你會不會相信?鑑定報告同時又稱:「不排除為電腦失靈所導 致的暴衝現象」結果事實是系爭車輛之節氣門閥既係採機械式,由腳踩油門踏板控制其開闔,並非電子節氣門閥,豈有電腦指示錯誤之問題?妳是法官會不會接受鑑定報告的說法?且鑑定人復到庭證稱:「(證人是否知道本件車輛的電腦在哪裡?如何判斷電腦受潮而短路?)不知道,鑑定時我也沒有看到電腦在哪裡。而根據國外資料,一般發生暴衝都是電腦受潮短路法官判決說則鑑定人於鑑定時,既然未看到系爭車輛之電腦設備,卻又聲稱「暴衝」是因電腦受潮短路而引起,則其鑑定結果顯然不可信。你覺的法官說的不合理嗎?事實真相是如何我也不知道或許真的是暴衝也說不定但就判決書來看車主會告輸一點都不奇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