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意思好像就是警察大哥是對的如果你沒有證據就乖乖繳罰單吧...........151-110=41km/hr國道小型車好像是......超速廿公里以下依現行規定罰三千元,廿公里以上、四十公里以下改罰三千五百元,四十公里以上、六十公里以下罰五千元話說5000應該可以買到一台不錯的記錄器......應該要買一台比較保險等法令修改或警察換裝備不知還要等多久......要不然遇到衝績效的時候......
看完新聞還是想知道到底是哪一位警察開的單??好大的官威呀!!!!!吃納稅人的奶水吸納稅人的血出來呀那幾位員警出來解釋呀!!!這種不痛不癢的長官新聞道歉官話有什麼用???應該要對這種警察記兩支大過至少讓這些警察領不到年終獎金跟考績獎金!!!!!!!!然後對駕駛公開道歉並賠償精神上傷害!!!!!難道只要推長官出來說個道歉官話隨隨便便的解釋一下做個樣板戲然後宣布撤單就沒事囉????躲在長官後面就很厲害嗎??警政署應該對這些人連帶處分記過懲處才是應該的!!!!!!!!!!!!!!!如果長官們決定官官相護不然至少要讓台灣人民認識一下這些警察然後告知以後所有百姓記得要閃遠一點!!!!!!!!!!!!反正警察也不把奉公守法的人民當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