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ter wrote:
有誤差或許不是很好,...(恕刪)
如果是最近被拍103km/hr(罰單上寫的數據為準)應該可以申述,
因為新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經明訂超速未滿10km/hr不予取締.
如下:
輕微違規得採勸導之適用條件及行為?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1、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四條之情形。
2、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3、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4、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5、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6、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之情形。但併排停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7、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指示。
8、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示行駛。
9、駕駛汽車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10、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11、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但長度在四公里以上之隧道,不在此限。
12、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0.0二毫克。
13、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
14、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15、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16、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