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到港 wrote:本魯前陣子試駕Rav4,結果不小心超速,在限速50公里的路段,不小心開到時速92公里,超速42公里毫無疑問,這是小弟的疏失。附帶一提,小弟已經向該營業所訂車了吐舌想請教各位大大,這種情況下,罰單的錢要由誰繳納??冷營業所會幫忙負擔部分罰款嗎?汗3/11新增感謝各位大大的建議小弟已於昨日向業代表明,將負責繳納全部罰款畢業,個人造業個人擔..................淚 讓我想起前幾天的BMW試車撞TOYOTA~~誰開的就誰繳錢啊!!!
全新到港 wrote:不好意思,語意不清...另外小弟當時試駕該山路時,該筆直路段並沒有任何車輛經過(恕刪) 這種事,等撞到人或車就知道了!雖然樓主已經結案,但還是多說一句:拿刀砍人的有罪,還是賣刀的有罪?
會不會改天出現如下:本魯前陣子試駕法拉利,結果不小心超速,在限速50公里的路段,不小心開到時速192公里,超速142公里毫無疑問,這是小弟的疏失。附帶一提,小弟已經向該營業所訂車了想請教各位大大,這種情況下,由於觸犯公共危險罪除了罰單的錢要由誰繳納之外?如果在不能易科罰金之下需要坐牢服刑請問賣車的業務可以幫忙坐個幾天牢嗎?
罰單的罰款人一定是那家營業所 因為試乘車持有人是營業所(非個人自用小客車)所以營業所收到後會先查當天是哪個業代開出去的 公司不會知道業代是跟哪個客戶開的業代只能自己找當事人(客戶)問題來了 如果營業所無法查出是哪個業代 業代就不用找客戶要罰款 那就是營業所要繳這筆錢了.....所以順序是: 營業所=>業代=>客戶(以上如無法查出下一個 就是上一個要付罰款)還有 誰付罰款 是私下處理的 對政府來說 開罰對象只有一個 就是登記試乘車的持有人=>該營業所當然 除超速罰單外 如有其他罰則 如其他大大說的公共危險罪 那就是找開車的當事人了
一、汽、機車駕駛人,在到路上蛇行駕駛者、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這兩項是屬於危險駕駛違規,除處罰款6000元到24000元,並應禁止駕駛、吊扣牌照三個月、施以道安講習。還好你沒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