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qq wrote:
以前掛這種車牌的,大...(恕刪)
大家好,據我所知是:
1.外交豁免權若是有民事糾紛時,是無法脫身的(按前幾年在天母發生的使字頭酒駕肇事案例.)
但刑事方面需雙方的外交部門協調討論,通常是驅逐出境.有重大情事例外.
2.如發文樓主所舉之例,不是不能開,是會被"殺"單,但若有肇事例外,所以使或外字通常開車都很溫,但有點像假日駕駛,不知要去哪?無方向感!但有很多是請司機的例外.
3.外字通常由外國之外交部買單或自己的車運至台灣;但使字,確實有很多是由中華明民國的外交部買單,過去曾有因斷交,有政府拍賣的外交使節車出現在拍賣會上,但要重新申請牌照.當然也有自己買單的,但中華民國外交部有"補助".
4. 後記參考:
http://www.npf.org.tw/post/3/9242
人家來我們國家當然是有樣學樣啊
不公平??
其實大家都很會用放大鏡看人家
我個人是覺得很多開車的人都會
反正我停個五分鐘而已啊
往往都是尖峰時刻,你擋在那邊
就會去跟別的車道的人爭道
還有一堆人喜歡內線插隊右轉
外線插隊左轉...
警察還不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人啊 都只看到自己看到認為的事情...不要為難人家了
不然就來個 摩托車超過白線開單
壓到雙白或雙黃線開單
紅線停留開單
汽車停到摩托車待停的地方開單
沒禮讓行人全部都開單...
順便公車也開一開
行人沒有走人行道開單 闖紅燈也開單
先把我們自己人管好,我們很嚴格遵守人家來這當然不敢造次
我們的交通是什麼素質??當他這樣做也是有樣學樣而已
否則也是丟自己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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