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sz wrote:「醫師」這個頭銜有比較偉大嗎?是因為錢賺比較多還是聯考分數比較高? 你都違法了 還義正詞嚴醫師沒有比較偉大 我也不是醫師但是! 請注意 這就跟義警能不能自稱警察一樣你覺得可以嗎? 做的事雷同 穿得衣服也很像 所以可以嗎?醫師可以做侵入性診斷和治療 可以開立處方和管制藥品 這些能力都不能等閒視之!也不是一般心理系就可以做得到的事 你同意吧!!之所以立法做規範 就是為了讓民眾可以清楚分辨專業與一般人士的分別如果每個人都自稱醫師 會有多少民眾再醫療這個路上白白受苦和走冤枉路?密醫不就名正言順了?你既然是醫學領域出身 難道這種事情你不知道?你賺得有沒有比醫師多我不知道 但是專業你肯定輸人家! 不然下次精神科年會請你去演講好了
我倒是覺得這是種逆篩選。怎麼說,Toyota的車主的需求大致上可以分類成"經濟"、"妥善率"、以及"代步"不大多有"氣派"、"安全"或是"豪華"需求的車主會購買。(只能說不多,並非沒有)例如Yaris、Vios、Altes基本上都被冠上最佳省油、最便宜保修、妥善率頗高的基本印象。內裝是濃濃的塑膠味,還有假假的櫻桃木飾板。很少人會因為"安全"的因素而特別去挑Toyota的車。(有嗎?XD)在我身邊注重安全的長輩們,除了BMW、Benz等社會地位的象徵以外,大概都會選瑞典V牌車,厚實的鈑金和各種有趣的"主動式安全"。當然,一個有攝影機和感測器後照鏡不便宜...(之前有位版友分享,六萬塊一邊)注重各種安全配備、甚至馬力、性能、底盤的車友,相當然爾不是Subaru就是BMW系列,更有能力的車友則是AMG和M Power。但是呢,如果從AMG的角度去看Toyota的任何一台車,都是種對馬力的汙辱。安全等等也是。每件事情都是有代價的,安全的代價就是,你必須付出相對的小朋友。好比說版主你說的Q版,就價值上來說,是不是值得進階更好的車款,甚至在其他車款中直接被列為標配,甚至還有更好的品質。Why toyota?
imsz wrote:台灣的助人工作者只有精神科醫師與心理師...(恕刪) 專業助人工作者還有社會工作師,也是要考照的!!雖然偏離本樓重點,本來不想這麼說,但是樓主這句話會誤導網友,所以我還是跳出來了,
醫師法【制定修正】民國98年4月21日【公布日期】民國98年5月13日【法規沿革】1.中華民國三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國民政府(32)渝文字第599號訓令制定公布2.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令修正公布3.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六月二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43條4.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同年九月十一日施行5.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六月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9~41條條文;並增訂第41-1條條文同年七月二十日施行6.中華民國七十年六月十二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5條條文;並增訂第28-1條條文;同年七月十日施行7.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總統(75)華總(一)義字第6507號令修正公布第3~5、8、10~12、18、20、25、27~30條條文暨第一章章名;增訂第7-1~7-3、8-1、8-2、11-1、28-2、28-3、29-1、29-2條條文;並刪除第28-1條條文;並於七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施行8.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3666號令修正公布第1、5、27、28、28-2、28-3、29、29-1、35、37條條文;並刪除第41-1條條文;並於八十一年九月一日施行9.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77590號令修正發布第5、7-3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行政院(89)台衛字第32646號令發布定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施行>>原條文10.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0910000752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43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1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64501號令修正公布第37條條文1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16281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條文【章節索引】第一章 總則 §1第二章 執業 §8第三章 義務 §11第四章 獎懲 §24-1第五章 公會 §31第六章 附則 §41-3【法規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醫師資格之取得) 中華民國人民經醫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醫師證書者,得充醫師。第二條(應醫師考試資格)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醫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八十四學年度以前入學之私立獨立學院七年制中醫學系畢業,經修習醫學必要課程及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得有證明文件,且經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中醫師證書者。 三、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且經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中醫師證書者。 前項第三款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除九十一學年度以前入學者外,其人數連同醫學系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核定該校醫學生得招收人數。第三條(應中醫師考試資格)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中醫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修習中醫必要課程,得有證明文件,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三、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前項第三款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其人數連同中醫學系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核定該校中醫學生得招收人數。 經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以前,得應中醫師特種考試。 已領有僑中字中醫師證書者,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中醫師檢覈筆試及格,取得台中字中醫師證書,始得回國執業。第四條(應牙醫師考試資格)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牙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牙醫師考試。第四條之一(外國學歷參加考試之甄試) 依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以外國學歷參加考試者,其為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學歷,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考試。第四條之二(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之執業) 具有醫師、中醫師、牙醫師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其執業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五條(醫師之消格資格)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醫師;其已充醫師者,撤銷或廢止其醫師證書: 一、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三、依法受廢止醫師證書處分。第六條(請領醫師證書資格) 經醫師考試及格者,得請領醫師證書。第七條(請領醫師證書手續) 請領醫師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第七條之一(請領專科醫師證書) 醫師經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醫師證書。 前項專科醫師之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各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領有醫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醫師訓練者,均得參加各該專科醫師之甄審。 專科醫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七條之二(醫師名稱之專用)【相關罰則】§28-2 非領有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醫師名稱。 非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醫師名稱。第七條之三(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有點離題了,但,算補充一下常識吧!另外,獸醫屬於農委會管轄,非衛生署,是不是可以自稱醫師,我就不知道了。但,事關人命,還是得讓人知道。錢賺的多少,個人覺得並非重點,有時候路邊的攤販都賺得比醫生多。可是如之前網友所言,若非醫師,而自稱醫師,進行之醫療行為(如開藥),屬違法,算是密醫。就算是藥師,也只有調劑權,沒有開藥權。一般坊間藥師開藥給民眾,屬違法之行為。只是政府沒在抓.....= = "醫師真的沒有比較偉大,但是若沒醫師執照而自稱醫師,那對病患算是一種欺騙,也是一種密醫的行為。真的離題了,只是開版大大真的要小心,若有一天出什麼問題,病患要告你,不管你有無過失,都得因為自稱(或別人稱呼不予以否認)"醫師",因此而被判刑。現在的醫師,唉,也是另一種弱勢族群,動不動就挨告,不管對或錯就判罰。要講醫德之前,先求自保。有醫師執照的況且如此了,版大在此自稱醫師,到時被人在法院提出當成證據,只是徒增困擾。千萬要小心。
油電還沒上不知最後到底會配多少我想很多打T都是趁著"空檔"狂批萬一之後如果加上配備就沒得罵了也難怪會有超乎想像幾近瘋狂的反T大軍針對新款camry攻擊頂級車賣不到一百萬這樣的價錢去買其他品牌安全配備大部份也是慘不忍賭是不是toyota車主和批評toyota是沒有任何關係的也不會因此就會讓人覺得比較客觀話說極度注重安全的人接受一臺百萬多,只有四顆氣球的國產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