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SHK6820 wrote:
我之前一樣在這裡有看...(恕刪)
毀損也是刑事而非單純民事 僅係可附帶民事訴訟矣
且本案亦有毀損罪的問題 僅係因一事不二罰而被竊盜罪吸收矣
致於竊盜罪的加重要件 依照甘老師的看法
手機、皮帶、絲襪、鋼筆、原子筆、書包等 只要人加以通常使用 亦非無對於人之生命身體造成危險
所以加重竊盜中的攜帶凶器犯之的凶器
應該還是要在客觀上通常對人之生命身體具有危險之器具 例如槍砲刀械等才是本條所指之凶器
供參考
海龜跑 wrote:
3/18中午時分...我要開車載我妹去台北參加面試,.....(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