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ce6688 wrote:
如果這麼說,那重機...(恕刪)
重機上國道是不能載人的........(應該是沒貼錯條吧......)
第 92 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
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
、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
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
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
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
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
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
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
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
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
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
院衛生署定之。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
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
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
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自由小鬼信樂 wrote:
我覺得真正可怕的是...
那堆情侶不知道是在謥三X....
發神經在那亂拉手煞車害人
我是M家7人坐的車主(正7人坐)
講實在話真的沒事也不會去擠第三排
那個拉手煞的真他X的應該即刻問斬的(恕刪)
認真的說,其實害死人的不是拉手煞車的那個,是開車的駕駛!
一般的車子除非經過改裝才有可能像玩命關頭那樣手煞車一拉車子馬上就會甩尾或停住,不然一般市售車以開在高速公路上這種近百公里的時速,就算拉起手煞車到最頂部加上油門(空氣門)繼續踩,車子還是會繼續以相同的速度往前開,除非這個時候放開油門(空氣門),車子才有可能在幾百公尺甚至一公里內的距離內慢慢慢慢的降到時速0。
推測應該是駕駛看到乘客拉起手煞車不放,自己緊張才踩下煞車把整部車給停住這樣,接下來就輪到後方沒保持安全距離的車子出場了 ~~
但結論是,這兩個人都是混蛋 ~
沒有永遠的景氣不好,也沒有永遠的景氣好,只有永遠的貧富差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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