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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行經車禍現場遭受波及

@@....
04750701 wrote:
今早上班途中行經國四...(恕刪)
前檔應該沒多少錢 , 引擎蓋雖然有破洞, 但也還好, 不影響引擎蓋強度
(除了漏水到引擎室的問題要解決)

如果我是樓主,我會自己吞下去吧 ...
因為要找事故車負責可能很難
找壓到排氣管的那台車負責 , 他也有話說 ...

真要告上法院 , 光是來來回回 , 請假出庭等等
搞不好損失(薪資)比車損更多 ...
這部分(薪資損失/交通費...)如果要另兩方負擔 , 可能難上加難.....

出來混(開車),總是有些難以預料的鳥事發生
就當是財去人安樂吧 ...

ps : 以上純個人想法 , 不一定正確 , 僅供參考...
我只能說才2011年的車
要是有個足夠的險 今天就不這麼操煩
直接去修 剩下都保險公司的事
謝謝大家囉
找到車行問了
前擋+引擎蓋鈑金烤漆
八千有找
應該是會自己塗牛屎了
謝謝大家囉
警察開單並不是警察說得算。

台灣都已經法制這麼多年了,還是有人無法區分警察和法院的角色。

現代活化石。

04750701 wrote:
謝謝大家囉找到車行問...(恕刪)


我也是覺得~引擎蓋鈑烤會比較好~
因為換新的會有拆裝痕跡
會影響二手車價~
這麼簡單,排氣管主人是誰,誰就要賠阿.中間撞的,沒叫它賠,就偷笑了.
實際案例,一台大貨車,掉了傳動軸,搞出連環車禍10幾台,
難道,只賠一台嗎?傳動軸四處飛來飛去,壓過去破輪,打到鈑金凹,
難道只賠第一台嗎?後面自己排序嗎?想也知道,傳動軸主人全賠.

東西掉了,就要撿,警察沒義務幫你撿,最怕東西找不到主人的.
警察的工作是〝記錄狀況〞
不是也無權〝判斷〞肇事責任歸屬
頂多是說〝你們要不要和解〞
〝交通法庭〞才能決定肇事責任百分比﹝雖然不一定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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