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無人傷亡交通事故且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車輛標繪移置路邊者: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且車輛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
(二)因此高速公路發生輕微交通事故,應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後,移至路旁路肩或安全空曠處待警方處理,未依規定者,依法舉發。
(三) 另依「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在事故現場後方約一○○公尺處,應豎立明顯標誌。及第十四條規定車輛移至路肩待援,待援期間除顯示閃光警示燈外,並應在車輛後方五○公尺至一○○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之,並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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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應該盡快移到路邊,並設立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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