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UE8926 wrote:
無辜的車主不是傻瓜 , 廠家也不是笨蛋 , 保險公司也更加不會是頭蠢驢 ,
若車主開始汲汲營營的想領取為數不少的保險理賠金,
這當然是車主的權益 , 無人能夠置喙,
而保險公司在支付理賠金後 , 當然會去查清楚 , 再轉向toyota行使"代位求償"權
索討已支付之理賠金額 , toyota 必然且也必須接受保險公司的申請(因為車是在他們廠內丟的)
接下來 , toyota還得應無辜車主之請求 , 無償賠付同等級新車一部 ,
這樣 , 就都皆大歡喜了嗎?!
問題來了. . . . . .
各位看倌 , 從裡頭可看出誰是這場意外事件中的最大獲利者嗎??
承如先前好心者提供之論述,
你一台車 重覆投保竊盜險 , 一旦遺失 , 可以重覆申請理賠嗎?
民法有關此類的規範就是在防止【不當得利】的產生 。
人壽保險(人)跟產物保險(動產、不動產)可是有著極大的不同之處 , 是無法相提併論的。
別說你有多委屈 ......... 有多可憐 ....... 有多憤恨 ......... 大家都一樣
不要心存貪念 , 事情才有轉寰的機會。
怪了~車主要求賠一部新車,就表示沒要申請出險理賠,
這樣如你文內所說的要拿保險金再加一部新車的說法不符,
請問你是從整篇文章中的那裡看出車主想要拿保險金外加要頭又大賠一部新車的

做人不要太認真,認真不會有好事的,尤其在這裡可以證明。
不過從您的字裡行間, 好像看不出toyota解決事情的誠意以及負責任的狀況
好像就是要車主出險拿理賠金就好了??
所以我說過我的想法:
1. 貼補樓主因此事件造成的第二年保費價差 ( 大約捉同等級車來算, 這還算客氣, 因為再買新車可能又要再保一次全險, 本來可能沒這必要的)
2. 賠償折舊部分(購買車價與殘值的價差, 因為出險一定折舊, 若沒丟車, 車主沒賣車想開到世界末日, 就不會有折舊出現)
3. 因丟車, 以及為談判而產生的交通費, 甚至是法律相關費用
以上三項
都是因為toyota丟車產生的
至於樓主要不要出險, toyota沒權干涉 (因為保費不是toyota出, 不過車主應該會出險, 因為以上三項總和不到該車的殘值)
這樣沒有拿到兩部新車, 也沒有您所謂"重覆申請理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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