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c904z wrote:
你說的只有部份對,但有部份是錯的.
警察可以當見證人沒有錯,雙方沒有和解不能銷案也沒錯。
但警察沒有民事調解的公權力!
開民事調解會是在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那邊,並不是在警察局。警察局也沒有調解委員會這個編制!
看來許多人都搞不太清楚公法與私法的觀念...
該不會連分家產、結婚、離婚、收養、買賣、租賃...等,也都跑去警察局吧...?...(恕刪)
其實現在如果車禍想和解,還是可以在警察局拉,只是他們會打電話請該區的調解委員來而已。 以上有錯誤請揪正該敘述為本人處理過的幾次車禍相關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