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0

[不爽!更新3/29]撞到計程車,求救...

今天問了個神人..

他說...你還有救

和解部分可以重新"再議"...

因為計程車公會的規章..

2000CC營業車的營業補償-是一天1880元...

多了.有詐欺和恐嚇成分.....用這個去鑽牛角吧...
====================================3/20====================================

今天隨mom和大姨丈和對方夫妻談判。

首先,
我和謝謝各位賜予我的建議,
但是我和我方陣營討論過,
還是想以和會貴,
不希望去在和對方爭執什麼。
最主要事發當天在車廠簽的協議書,
還是最大失去討價的敗點。

而這份協議書,
我也再去和熟人、隨機幾位計程車司機以及警方談論過,
都認為當時的協議書為有效,
即使他是這麼的簡略、
也未有第三方見證簽名,
我簽了名他就是有效。

(*1)
確實有硬凹無效的例子,
但那些例子,
能夠說就必然受用在我的情況上嗎?
好困難呀!

並且我請教的人也和我說:
你確實可以想辦法搞到上法庭,
這樣或許你能得到公理(針對營損)讓對方輸,
但是同時你的方面可能也未必就是贏,

說來更輸的機會也不小。
我想大家也都知道上法院,
這是多麼疲憊耗時傷財的事,
也未有十足的把握。

而還有一點,
掏錢來賠的始終不是從我口袋
雖然日後會算在我身上...
但這點也讓我沒辦法硬跟我方陣營說,
我就是要這樣做,
萬一弄不好反而還和我方陣營翻臉,
這樣更是划不來。

而我也不是只坐著什麼也不做,
拿著我這邊的行車紀錄給在場人看,
告訴他們我有錯,但不是全錯。
而對方呢,也拿出他們記錄器存的給大家看,
(如上方影片3/20補對方行車記錄)
這個到底誰對錯,
請各位自行解讀吧,
「應注意未注意」反而對方先拿出來講,
而我方也知道這裡面實在很難說,
有什麼理能想到也說不清。
最主要那天簽的協議,
始終讓事故鑑定的機會損失掉,
不是說不能做但簽都簽了,

除非跟對方撕破臉,
還能拿鑑定書幹嘛。

營業損失部分,
我方陣營意思是不准我開「外掛」,
(這是什麼我不能說,抱歉。)
雖然我有存紀錄,(恕不分享,很危險。)
也不希望就這麼照腳本走,
但說什麼話也要看場合氣氛,
我要是這樣「咬」,
反而把自己在當下逼到「孤軍無援」的情況,
唉...這真讓我強烈的感受到,
同個範例不能套用在任何相似的情況下。
我很感謝各位高明給我的計謀,
這真是很好的方法,
我今次用不到,
下次一定是我的好牌。
謝謝您!

總歸又還是那一句,
事故當天都簽了協議書了。

所以,
這回的談判,
結果還是一樣...
只是我方陣營有手段把修車價格給壓低,
對方也同意這樣子完全沒問題(當然),
但能壓低多少還很難說。

結局就是這樣了。

日後我還會在和各位分享,
到底我當時我是怎樣,
那時的心境是什麼,
讓應該是很謹慎的我簽下協議書。

而現在,我累了。
謝謝各位。
(2013.3.20)
============================================================================
*1 這份協議書本來我有在先前的回應有po出,但即使有做隱私保護,
還是顧慮到些問題先拿下不再公佈。
小黃似乎有故意擦撞的FU,
他是中線往外線切的。
看起來是他"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責任佔比較大。
計程車似乎飄移飄到忘我了,誰遇到它誰倒霉啊!
公會規章只是參考沒有法律約束力
計程車的營業損失是灰色地帶
外面行情是2千5起跳
計算的基礎是依包車一天的價錢在算

之前台灣大車隊發新聞稿也把計程車講的很美
計程車每天營業額是3K
可週休二日
每個月就有40K
http://tw.news.yahoo.com/%E5%A4%A7%E8%BB%8A%E9%9A%8A%E6%8E%A8%E5%B0%B1%E6%A5%AD%E6%96%B9%E6%A1%88-%E6%8C%91%E6%88%B040k-050214722.html

我開計程車的朋友看這則新聞心得是
裡頭講的....以前經驗一天營業額3K
我相信
但現在滿街的空車燈
你再去問問司機
開12時200公里的車
扣掉油車資(非瓦斯車)
一個月能賺多少

ex76823 wrote:
==========...(恕刪)


反覆看過幾次對方的行車紀錄

我覺得小黃自己一定有分心,擺明可以避開的他還撞上去

如果連這種狀況都避不開,叫這小黃司機去台北市區多磨練幾年吧


這次的事件其實還有轉圜,但是你家想息事寧人,那就只好花錢消災

記得下次發生這種狀況報警後等肇事鑑定出來再說吧

不要亂簽和解書,而且簽和解書一定要在警察局簽

你們私下簽的~~~哪天他想跟你灰,還是可以灰因為沒什麼法律效用
terrywu77 wrote:
不要亂簽和解書,而且簽和解書一定要在警察局簽

你們私下簽的~~~哪天他想跟你灰,還是可以灰因為沒什麼法律效用...(恕刪)


這樣的說法似乎有些問題...

通常警方不會介入事故雙方的和解事件,因為這屬於民法的侵權行為,由事故雙方自行協商為宜.

若警方介入只會讓事情更複雜,且容易有包庇、關說、圖利、以及球員兼裁判的嫌疑..

而警方也會擔心自己〝公親變事主〞、〝好心被雷劈〞,所以也不大願意介入交通事故雙方的和解事件.

警方職責就是繪製事故現場圖、拍攝事故現場照片、告知雙方權利義務、協助傷患送醫、移送裁決鑑定.

剩下就是當事人之間的和解或訴訟。

eric904z wrote:
這樣的說法似乎有些問...(恕刪)


你在警察局和解警察就是見證人

而且你報案後沒和解警察是必須追蹤後續狀況

不然沒辦法銷案

以前就有例子

雙方發生車禍沒備案私下和解

被撞車主後來被肇事車主的保險公司告

所以不管要不要私下和解一定要去警察局備案然後在那裏談和解

就算要找調解委員也都是在警察局調解


不然為何有人租屋簽了合約還要去法院公證

買賣房屋為何要代書處理,他也算是第三方公證人

以上有誤請糾正
兩台車 狀一起 一定是都3/7分 沒什麼全收
terrywu77 wrote:
你在警察局和解警察就是見證人

而且你報案後沒和解警察是必須追蹤後續狀況

不然沒辦法銷案

以前就有例子

雙方發生車禍沒備案私下和解

被撞車主後來被肇事車主的保險公司告

所以不管要不要私下和解一定要去警察局備案然後在那裏談和解

就算要找調解委員也都是在警察局調解...(恕刪)


你說的只有部份對,但有部份是錯的.

警察可以當見證人沒有錯,雙方沒有和解不能銷案也沒錯。

但警察沒有民事調解的公權力!

開民事調解會是在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那邊,並不是在警察局。警察局也沒有調解委員會這個編制!

看來許多人都搞不太清楚公法與私法的觀念...

該不會連分家產、結婚、離婚、收養、買賣、租賃...等,也都跑去警察局吧...?
  • 40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40)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