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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更新)老爸的CAMRY在台南中華西路二段原廠保養廠失竊,真的變頭又大了

我也覺得頗怪~~~~
本想看熱鬧就算了
看了一些個人覺得怪怪的發言
我想
我會幫忙手動置頂直到問題有個結果為止~~~~~~
BLUE8926 wrote:
車主確實是被TOYOTA給弄丟了部車 若順利獲得廠家理賠一輛新車後
再由車主去請領一筆為數不少的保險理賠金(8X萬元)
這種有的吃 又有的拿的狀況
真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原則嗎?...(恕刪)




你把兩回事混為一談了。

車主的保險是他自己繳錢所獲得的保障,他的保費又不是TOYOTA付的,他要怎麼申請賠償是他自己的權利,完全不關TOYOTA的事。不然,以後若有人開車撞到人,就說,反正你有保險金可以領,我幹嘛賠償你?你覺得這樣就符合公平正義?

TOYOTA將車主的車弄丟了,不管情理法,都得要處理,前前後後,總共也只有這一件事和TOYOTA有關,其他都是牽拖。TOYOTA要處理的方式就是,把車主當成是沒有任何保險,單純進來維修保養的車子一樣,弄丟了,該怎麼賠就怎麼賠,還講到車主的保險去,會不會扯太遠?
es4241 wrote:
真是怪事,在同一個網站,同一段時間裡.
當福特車主要求3倍懲罰性賠償時,一堆人上網聲援.
當豐田連新車都不願賠時,不但那堆人噤若寒蟬,還有人說只要求賠新車的車主是人心不足蛇吞象哩.
平平一模一樣的事件,待遇怎麼差那麼多?這些發言的網友的目的,真是憑著良心幫車主發聲嗎?...(恕刪)



何必憶測別人的動機呢?願意協助樓主發聲的人就加減推一下,不願意的人就看熱鬧。我倒覺得樓主沒有即時更新處理情況,其實讓這個討論串有點冷掉,這其實蠻可惜的,大多數人其實都是一窩蜂,如果氣勢沒起來,冷掉要再炒熱就沒這麼容易了,和什麼牌其實不必然有關係。

倒是TOYOTA這種緩慢的處理方式,讓我開始幫我身邊一堆開TOYOTA的家人擔心起來,千萬別保養時被幹走,不然就累了,還會落了一個有吃又有拿的貪得無厭惡名。
BLUE8926 wrote:
【人心不足蛇吞象】大...(恕刪)


這位新註冊大大的發言是滿有道理的
想請問此事為什麼不能和Ford版那件事做比較呢??
不是一樣在原廠保養廠裡被偷竊嗎?

想再請問如果今日換成你車在原廠遭竊
你會怎麼處理呢?


ludwig wrote:
你把兩回事混為一談了...(恕刪)


是啊..............

這是什麼道理與想法????

頗怪~~~~~~

既然有人覺得樓主是"人心不足蛇吞象"

卻又沒有適當的建議來討論

那我先提出我的看法: ( 我不是法學專家, 所以只是個人綜觀"情理法"產生的看法)

就算toyota不想賠新車 (不管樓主有無出險 )

我覺得至少應該

1. 貼補樓主因此事件造成的第二年保費價差 ( 大約捉同等級車來算, 這還算客氣, 因為再買新車可能又要再保一次全險, 本來可能沒這必要的)

2. 賠償折舊部分(購買車價與殘值的價差, 因為出險一定折舊, 若沒丟車, 車主沒賣車想開到世界末日, 就不會有折舊出現)

3. 因丟車, 以及為談判而產生的交通費, 甚至是法律相關費用( 看toyota良心)

以上三項

都是因為toyota丟車產生的

至於樓主要不要出險, toyota沒權干涉 (因為保費不是toyota出)

不知各位看法如何................

至於奇蒙子甚至懲罰性賠償的問題

看有沒有網友可以補充??



no...
物產險是有其上限的
不像人身保險般可以"重覆"投保/理賠(人命無價乎?)

EXT:某物值一百萬,若向十家產險公司重覆投保一百萬額度的保險
若該物遺失或毀損,是否十家保險公司各賠一百萬?

頂多就是賠一百萬,不會多...
和解,基本上就是各退一步,或者一方退一步,以求事情得以解決。

否則,就直接上法院處理就可以了,法院可以在訴訟程序中送交車價鑑定,以求得較為公允的賠償數額。

以一個企業來說,提供的不就是良好的產品和令人安心的服務嗎?

看來,TOYOTA這個部分是失敗的。

版主如果要將與自己有了一年肌膚相親的寶貝車輛賣掉,是有完全自由的議價空間的,並不需要由TOYOTA這樣霸道的幫忙「賣掉」(我的意思是如果僅僅是二手車價的額度賠償的話),版主連作主決定的機會都沒有。如果以最低消費處理,比較勉強的比喻是:就像在被強姦懷孕之後,對方告訴他,願意娶他,並以夠其溫飽的生活費用照顧他和孩子一輩子。

因此,建議TOYOTA處理本件和解的態度應該是:

公允的價格,加上令人覺得安心、溫暖的道歉表示。

說實在的,法律規定的回復原狀,有時候,真的要「回復原狀」的話,TOYOTA真要整理個類似完全一模一樣的車輛出來還給版主,不是不可能就是代價更高。

至於引用民法(更正)第 215 條規定(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輕鬆論斷此事者,實在也忽略了版主對身邊事物的感情狀態和對TOYOTA公司的憤怒和失望,以及懲罰後的改革期待。更何況,以賠償價格再度買入的同款車輛,或是TOYOTA公司賠償交付版主的同款同年度車輛,都是由版主擔負著不確定的瑕疵憂慮和發生時的心情折磨不快。

因此,我的想法是,如果不是以法院無情的處理爭方式解決的話,TOYOTA公司這個理虧,而且經濟上的強者,可以負擔更大的責任。


BLUE8926 wrote:
【人心不足蛇吞象】大...(恕刪)

如今天我將你撞傷而你又有投保意外險
你是否讓我付你醫藥費保費全部歸我呢
果然
公司的利益為最優先考量
消費者還是弱勢的一群
今天如果沒有網路沒有媒體~
車主可能被欺負的更慘
只覺得車子進廠保養
車子被車場搞丟了.
車廠就應該完一個完整的車子出來
而不是牽扯甚麼保險..甚麼利益.,折舊
況且看起來這事情也拖很久,很明顯的是Toyota的保養廠的推託
把人家車子搞丟,就賠車呀,這麼大的企業體 一台車能占用多少車廠的獲利
但損失的可能需要打多少的廣告與賠上多少年辛苦建立的信用?
車廠作業疏失卻要消費者一起承擔...怎麼看邏輯都不合理.
丟車賠車,對TOYOTA這麼大的企業體會很難嗎?很難想像耶.這麼沒有擔當嗎? 那怎讓人放心會生產堪用的好車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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