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tccg.gov.tw/law/quesans.php?qaid=165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有3日之審閱期間,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
經濟部函經(87)商字第八七○一四五二三號也有一樣的解釋(見文底)
"『審閱期間應為三天72小時』 三天內取消訂車,車商應退還全部定金。"
但是這個審閱期間其實是相當有爭議的
因為車商通常都會鑽漏洞,訂車同時要求簽屬"已審閱至少三日以上..."之條款
這部分可以看到消保會曾經在93年有做一個函釋
http://www.kuolaw.com.tw/?p=134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的制式內容,履行審閱期間的規定,
如果雙方對於是否已提供合理審閱期間的事實有爭執時,企業經營者要負舉證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買車者主張說"我根本沒有審閱過"
除非能舉證在"簽約三日前"消費者已經將契約攜回審閱
(除非真有這種事,那消費者就只能吞下去了)
否則,在簽署"已審閱"和"下訂"之時間為同日(三日內)的狀況下
車商不能用這種 簽署"我已審閱過"之不公平條款 主張消費者違約
淺談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
http://www.chb.com.tw/wps/wcm/connect/web/resources/file/eb50c74f2e1233b/
5712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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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公告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
文號:經(87)商字第八七○一四五二三號
主旨:公告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
台八十七消保法字第○○五八六號函
公告事項:
一、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二、有關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涉及廣大汽車消費者之權益,且其契約內容有
相當複雜性,為慎重計其『審閱期間應為三天72小時』
三天內取消訂車,車商應退還全部定金。
三、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及不得記載事項,自本公告後屆滿六個月,正式
生效施行。即應記載事項雖汽車買賣契約未載明,仍構成契約內容;不得記載事項雖汽車
買賣契約有載明,仍屬無效。
天使晚安 wrote:
奇怪了, 都一樣的車為何要搞不同價
全部不二價就好了, 大家都不用到處比價了
其實車價是同一價格....只是每台有販促獎金1~3萬不等(看月份及車種)+累計獎金+保險傭金...
這筆獎金如何運用看業代了...業代想賺多一點...配備或折價就會比同業代少...
業代當月多賣一台累計獎金就會多一些...這才是賺錢所在...所以業代之間才會競爭...造成顧客到處比價...
假設:
當月賣1台沒有累計獎金=0
當月賣2台每台獎金2千元=4千
當月賣3台每台獎金3千元=9千
當月賣4台每台獎金4千元=1萬6千 之後每多一台獎金多4千元
所以累計獎金才是業代的根本以及保險傭金...這一些一般業代是不會運用...沒辦法才會動到...
販促獎金+累計獎金+保險傭金...如沒運用完就是業代實得獎金
實得獎金+保障底薪(最少19047元)=當月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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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
如果當初你有簽一張影印的訂單...
這張業代就會把日期押在你訂車的前3天來躲避審閱期...
這樣就會造成是你不履行契約...訂金可會被沒收(審閱期有爭執時,業代要負舉證責任,如簽約時與業代有超過3天以上接觸很容易有羅生門情況)
如沒簽影印的訂單...恭喜3天內可要求退訂金...(惡劣業代會拖延戰術避不見面超過3天)
這是最好有業代或課長或所長或客服等其一對話內容明確告知退訂事宜並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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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代工作是很辛苦的...時間工作又長...業績壓力又大...風險性又高...
有時給業代賺一些錢賺是無可厚非...畢竟業代也是有家庭要養要生活...
我的相簿 http://photo.xuite.net/fu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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