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89年前買第一部車(tercel)也是這樣~條件都決定了最後也是要求補利息、贈品差額2萬元(金額真得很剛好~會不會是教戰手冊教的)因為是朋友介紹的因為年少不懂事真得就多付2萬元~也沒送什麼東西更離譜的是~4~5年後該換車時這個業務還好意思打電話給我
chin4001 wrote:民法債編規定的是定金...(恕刪) 訂金是俗稱還是誤寫!"訂金"與"定金"法律上是否有不同意義?(哪一位法律高手能釋疑一下)我們的合約是否有保障消費者的公平契約,如果訂車還要加錢拒絕,是否可退訂再加逞罰金額(只收利息太少了),至少訂金一半吧!不然消費者無原因退訂,通常會有被沒收訂金的問題~
chin4001 wrote:民法債編規定的是定金...(恕刪) 定金訂金差在哪裡?請釋疑?解釋請引出處。謝謝。難不成是要搞文字遊戲嗎?沒關係,請詳閱以下連結或自行估狗規避加倍返還 建商毀約自編契約建商反悔不賣 應支付兩倍訂金返還
alexdai0859 wrote:定金訂金差在哪裡?請...(恕刪) 你引的新聞中不是寫得很清楚了?目前市面上無論是建商或代銷業者銷售房屋時,都有使用『房屋土地訂購預約單』,消費者有購房意願時須付一筆定金,但業者卻將『定金』字眼改為『訂金』,但『訂金』在法律認定上只是預付款,不代表買賣成立,業者藉此舉迴避民法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之規定。大家都知道車商在避免用"定金"而用"訂金"來規避賠償但見消保會所編的"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對車商的要求也僅有第 八 條 交車日期、遲延催告及解除契約第一種情形:(國內製造已出廠或國外製造已進口者)雙方約定交車日期為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出賣人逾交車日期未交付車輛,經買受人催告後 日仍未履行者,買受人得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支付之價金,及自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從其約定利率。前項情形,買受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第二種情形:(國內製造尚未出廠或國外製造尚未進口者)雙方預定交車日期為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出賣人應於本契約訂定後 日以書面通知買受人確定交車日期,出賣人逾期未通知或所通知確定交車日期逾預定交車日期達 日以上者,買受人得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支付之價金,及自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從其約定利率。前項情形,買受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前二項規定,於出賣逾確定交車日期未交付車輛經買受人催告後 日,仍未履行者,亦適用之。
湖濱一號 wrote:小弟第一次買Toyo...(恕刪) 小弟建議樓主 這張單算一算 就算沒虧 也沒賺幾仟了....如果已經簽約了 他應該會照著走只是稍微喊可憐你可以態度好一點 笑笑跟他說 我知道你優惠我很多 但跟別人單比起來 差不多 不至於會虧 我會介紹多一點客人給你 這樣他聽了應該也很高興如果他就是差兩萬不交車給你 那再用強硬一點手段吧 一開始撕破臉 對以後有問題要找他也不好臉色看
看到樓主的狀況小弟在想該不會是業界業務常用的手法?二年前丈人也是訂購了VIOS上午訂金付了,合約也簽了結果下午業務還帶了組長到丈人家裡說車價算錯了組長說沒補足的話業務要自己賠錢一副楚楚可憐的樣子適逢快過年丈人也不想讓業務難過年多付了差價的2/3大家各退一步不過事後該名業務員倒是服務算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