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某個上班日,上午0745時,我騎機車上班途中,因前面有台賓士車突然向右變換車道,因正是上橋斜坡,機車均正加速上坡,而在我之前機車,見車往最外側切,必然減速,而我亦隨同減速時,碰一聲我車身即隨之歪斜沒倒,但後面土除及剎車燈全毀,而撞我的是一位女生,待我把車停好靠邊,那女生亦站起,手有些小擦傷,當下我先詢問她須要走醫院嗎,她說不用,而我隨即要報警,她即表示不用,她會賠償修車費,她並提供駕照取信與我,並約定晚上1900時,在他指定機車行見面,並留下她連絡之行動及住家電話後各自離去趕上班,
當日晚我依約到其指定機車行維修機車撞損後燈組總成,我自1900等到2000時均沒來,再到其駕照上地址找亦沒人在家,先前打她所留電話均是語音信箱,於是立即到士林交通隊備案,及協同警員至事故地點說明,並就機車損壞部份拍照存證,數日後交警通知到隊上與其對質,其在交通隊大聲說是我剎車害她撞到我的車,是我不對是我應賠償她損失才對,而她又說是她不與我計較己把她車損壞部份修好了,當下承辨員警及旁觀員警真是聽傻眼了,
而後有員警好言相勸,是其去追撞前車,及依撞擊損壤情形,其車速不慢,而希望雙方和解了事,
而這位小姐嗆聲,我就是不賠你能把我怎樣,去告我啊!你划算麼? 當下員警只有先開一張交通肇事逃逸罰單,因我沒受傷不搆成刑事,但可檢具修車費收據,到士林地方法院控告她,請求民事賠償,真是無語問蒼天啊!
一面之仁之信認她,最後是如此結尾,真是無言....
肇事逃逸基本上成立要點是要有人受傷才能成立
而且這種行為已經達到公共危險罪的定義了
無人受傷只能用交通處罰條例處罰
適用法則如下:
1.有人受傷時
刑法第11張第185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有肇事逃逸的事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路第62條
應負行政罰責任。如只處行政罰不會影響緩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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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無人受傷時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路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所以就算對方要告你朋友
頂多只會罰錢
不會被抓去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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