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dr7011 wrote:
公司無法如期交車
是要退加罰一共2倍訂金的
是說吃虧就是占便宜啦....(恕刪)
歐系車都是大概交期,沒有確切交期
而且業務一開始就說交期半年起跳(桃園營業所的業務都非常坦誠

只是過了半年還是無法確認何時排上線我才提出退訂請求
我的重點是,版主訂車不到一個禮拜,無論是甚麼原因都可提出退定要求
至於要不要退,除卻法規問題外,這營業所給我的觀感就是很差
尤其對比skoda的處理方式(skoda退的還不只3W訂金,連選配金都退)
andy0406andy wrote:
https://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495361E84D2038BD&sms=269B2A0B3B272499&s=C50C3F06FC77B980
040.消費者於訂立定型化契約前,可否要求審閱契約?何謂定型化契約之合理審閱期間?違反合理審閱期間之規定效力如何?
關於定型化契約之審閱問題,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其意義說明如下:
(一)應給予消費者合理審閱期間:消費者於訂立定型化契約前,可要求企業經營者提供合理的契約審閱期間,以供消費者就定型化契約條款為足夠之思慮,進而決定締約與否。唯有如此方能適切符合契約自由之精神,並實現實質之契約正義。
(二)合理審閱之期間:定型化契約合理審閱期間之長短,應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的重要性、涉及事項多寡與複雜程度等事項,就實際需要情形予以個案決定,以保彈性。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亦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作為該行業統一遵行之依據。
(三)違反合理審閱期間之效力:企業經營者如違反有關合理審閱期間之規定者,由於影響消費者無法就定型化契約條款為足夠思慮之機會,對消費者恐為不利,故明定該條款原則上不構成契約的內容,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但消費者認為可以接受時,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另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權利者,無效。
應該是30天內可以反悔
最常見的就是手機續約糾紛
但是不多人知道就算合約已簽了
30天內是可解約的
為何定30天呢
就是給像是樓主這樣
突然衝昏頭而簽訂合約
等到回家後降溫了才仔細審閱合約內容
也因合約內容文字過多
當場並不會仔細審閱
以上是消保官對我上課的內容
如有疑問
可詢問消保官
並保護消費者權益
邱惠美強調,即使簽約後,消費者仍有機會主張全額退費權益。前提是消費者當時若沒有審閱契約的機會,就立即簽約,根據「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消費者有三天契約審閱期,屆時購車者就可依定型化契約此條款,主張契約不成立,契約內容約定屬於無效,如此即可直接要求業者退還預付的定金。
邱惠美提醒,若消費者已充分審閱契約,但仍然想取消契約,那麼業者依法可以沒收定金,但不能超過車價交易總額的百分之十。
...(恕刪)